王建民:ECFA後續協商需小心“後遺症”

時間:2011-11-17 16:34   來源:華夏經緯網

  近期,海峽兩岸就ECF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後續協議展開協商,其中最受關注的海峽兩岸貨物貿易協議與服務貿易協議的簽署是最為重要的工作內容,也是最為艱巨的重大任務。目前海峽兩岸對此已有不同的主張與思維,可能影響到後續協調的順利進行。

  首先,海峽兩岸在貨物貿易協議方面的認知差距甚大。在貨物貿易協議方面,臺灣方面的主張不是簽署所有的或整體性的兩岸貨物貿易協議,即在一定時間後完成兩岸90%左右的關稅減讓與零關稅目標,而是採取階段性的“次早期收穫計劃”模式。臺灣經濟部門負責人表示,在ECFA貨物貿易協議中,仍堅持將農産品貿易開放進口、關稅減讓與零關稅排除在協商之外,不協商,不談判,僅主張將剩餘的5000多項工業産品項目分階段降稅,力爭在短期內將5大泛用塑膠、整車及面板等臺灣關注的強項産品納入早收清單,實行“立即”降稅。顯然這不是大陸所希望與主張的,大陸希望按照國際FTA或類FTA的國際規則,簽署整體性的海峽兩岸貨物貿易協議,即所有解決,確立零關稅時間表,逐步建立海峽兩岸自由貿易區,實現兩岸經濟的整合或一體化發展。

  臺灣方面在ECFA協商或處理相關議題上,一直主張遵守國際規則,按WTO規則辦事,尤其是在處理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問題上更是如此,希望納入國際仲裁機制,但臺灣現階段的主張顯然是不符合國際規則的。ECFA的早期收穫清單已經與國際上的早期收穫清單有很大差別,一般FTA是將部分農産品降稅或零關稅列為早收清單,但海峽兩岸沒有,臺灣還完全拒絕對大陸開放農産品市場,而且只有大陸單方面對臺灣部分農産品實施零關稅。同時,早期收穫清單中的工業産品比例過大,而且臺灣的優惠規模是大陸的數倍之多,在國際上也是很少見的。國際上從來沒有所謂的“次早期收穫清單”降稅或零關稅做法,沒有在實施早收清單後又提出新的早收清單,而是簽署貨物貿易協議後採取逐步降稅做法與降稅時間表。臺灣的這種主張與做法存在巨大的政經風險,可能讓海峽兩岸遲遲無法簽署一個整體性的貨物貿易協議,無法確定建立兩岸自由貿易區的時間表。顯然,臺灣方面是以“利己主義”與“單邊思維”來處理貨物貿易協議問題,只強調什麼貨物開放,什麼貨物不開放,什麼應納入,什麼不應納入,完全忽視大陸的主張與經濟利益,也沒有長遠的、宏觀的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建構與兩岸經濟一體化發展規劃,是典型的短期行為,不足取。

  在服務貿易協議方面,臺灣也沒有積極主張兩岸儘快簽署貨物貿易協議,而是希望比照香港與大陸簽署的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服務業開放優惠條件,給予臺灣更多的優惠,而完全不談臺灣對大陸服務市場的開放。臺灣當局一方面擔心民進黨攻擊兩岸經濟合作機制的香港化與矮化,已將最初提出的CECA(海峽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改為ECFA,而且在“利己主義”思維下,為了臺灣更大的經濟利益,則強烈要求臺灣比照大陸給予香港的特殊優惠政策,顯然是不適當的。大陸與香港、澳門簽署的CEPA是在國家統一之後的“一國兩制”框架下簽署的經濟合作協議,並不適合尚未統一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

  從上述臺灣對ECFA後續協商的思維觀察,顯然臺灣是建立在“利己主義”而非“互利雙贏”與共同發展基礎之上的,也是建立在習慣於大陸“讓利”思維基礎之上的,已不適應海峽兩岸關係發展與兩岸經濟合作新形勢。對於ECFA的後續協商,海峽兩岸需要在遵守WTO等相關國際規則的基礎上,建立符合兩岸關係發展、符合兩岸經濟合作的兩岸經濟合作機制,簽署具兩岸特色的後續性兩岸貨物貿易協議與服務貿易協議,但必須有“互利互讓”與“互利共贏”的思維與思想。大陸需要從兩岸關係發展的大局出發,需要有適當的讓步與讓利,但也需要堅持基本的原則與立場,堅持“平等協商、互利共贏”的原則,不能讓的堅決不能讓,堅決不能妥協,不能被臺灣牽著鼻子走,不能讓臺灣進行“政治勒索”,不能讓ECFA後續協議尤其是貨物貿易協議被“零碎切割”,否則會留下嚴重的後遺症。

  (王建民 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研究員 北京聯合大學臺灣研究院客座教授)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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