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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新華視點:如何看待網路監督“雙刃劍”

時間:2010-03-10 10:22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3月10日電

  “新華視點”記者

  “局長日記”“艾滋女”事件——一個個沸沸颺颺的網路“熱點”不斷引發爭議:這到底是“網路監督”還是“網路暴力”?到底是“網路民意”還是“網路炒作”?“網路自由”的底線在哪?網路實名制能不能實行?

  圍繞如何看待“網路監督”、如何使用“網路力量”,兩會一些全國人大代表爭論交鋒,建言獻策,試圖解開一個個疑問。

  網路監督,反腐利劍還是泥沙俱下?

  【焦點】包括“周久耕案”“王帥案”等在內,“網路事件”近年來屢屢成為關注焦點。網路監督,它到底是反腐利劍還是泥沙俱下?誰來監督“網路監督”?

  【觀點一】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重庵代表:老百姓批評政府,不論是網上還是網下,政府都應該寬容,善待輿論監督。如果是針對官員個人的批評,則要以事實為依據;如果涉嫌侵犯個人名譽或隱私,可以採取法律途徑對簿公堂,不能借公權力之便報復發帖人。

  南京藝術學院院長鄒建平代表:只要不是惡意攻擊,網民對政府和官員存在問題的批評,不應算是侵犯隱私。因為政府、官員本身就是在公眾的聚光燈下,如果自身沒有問題,經得起檢驗,就沒必要害怕。周久耕案就很典型,結果證明他確實有問題,這是輿論監督,不算是侵犯隱私。

  【觀點二】雲南福保集團董事長楊明代表:網上舉報屬實的案例只是少數,許多是故意造謠中傷,甚至構成誹謗。偵查權作為一種公權,只有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具有。如果個人掌握了違法違紀線索,應該向相關部門舉報,而不是在網際網路上大肆炒作,此類網路炒作不應提倡。

  民革雲南省委副主委李瑾代表:少數官員腐敗墮落的作風雖然令人痛恨,但一些網民對隱私權的漠視也讓人擔憂,這説明我國的公民意識雖已覺醒,卻沒有成熟。監督權本身也應受到監督。

  【觀點三】上海松江區區委書記盛亞飛代表:網上舉報如何界定監督還是誹謗,目前法律缺乏明確規定。如果無法可依,一方面可能出現亂抓人的情況,另一方面可能出現惡意誹謗者逍遙法外的情況。

  江蘇瑞信律師事務所主任劉玲代表:網路具有開放性和隱蔽性的特點,應該出臺一部針對網路的專門法律,對網民、運營商、內容提供商等參與網路的行為人加以規範管理。

  【點評】要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而任何監督都需要被監督。網路監督影響力大,同樣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內運作。然而,對於網路侵權的判定,應該靠公正的法律,而不是“跨省追捕”那樣的特權。

  網路民意,多大程度上代表“民意”?

  【焦點】湖南嶽陽縣增補兩名網友為縣政協委員,廣東惠州等地邀請“網民代表”旁聽當地兩會……網路民意越來越受到政府重視。但不少人也在追問:“網路民意”到底是“部分網民”的民意、還是大多數人的民意?

  【觀點一】陳繼延代表:網路民意不乏真知灼見,“網路問政”對事不對人,有利於汲取網民智慧,疏導網民情緒。不過,重視網路民意不一定要從中選拔代表委員。

  【觀點二】劉玲代表:我相信絕大多數網路民意是真實的,但也不排除有“偽民意”。網路只是一個表達民意的渠道,政府或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回應網路民意,同時要注意加強甄別。

  【觀點三】經濟學家張兆安代表:“大多數網民的意見”未必就是大多數人的意見。目前,真正習慣於關注國計民生、時事政治的網民,所佔比例仍十分有限;多數百姓受各種因素限制無法通過網路表達意願。政府應傾聽網路民意,但也不能忽視“沉默的大多數”。

  【點評】中國有4億網民,政府部門應該正視這一群體的訴求。但必須明確:“4億網民”之外的百姓群體更大。對政府來説,請網民出國考察、選取民意代表、旁聽兩會都未嘗不可,但最根本的還是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解決問題才是硬道理!

  網路實名,勢在必行還是“實在不行”?

  【焦點】“艷照門”惹風波,部落格誹謗生事,網路色情屢禁不止——針對這些“負面”網路事件,有人説網路實名制勢在必行,有人則説實名制“實在不行”,究竟如何看待?

  【觀點一】李瑾代表:目前中國網民習慣了虛擬空間的自由,再搞實名制會不適應,二是很多個人資訊可能會被洩露,隱私權利和通信自由難以保障。利用網際網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只是極少數人,政府可以運用法律和技術手段加以管理。

  【觀點二】盛亞飛代表:多年實踐證明,僅僅依靠行業號召和網民自律不能解決網上誠信和責任問題。實行網路實名制立法已經刻不容緩。立法可以借鑒韓國等實行網路實名制的國家經驗,採用“後臺實名,前臺選擇性實名”的“有限實名制”方式。

  【觀點三】南通大學黨委書記顧曉松代表:如果青少年上網發佈不負責任的言論不受限制,那麼他們長大後能有責任感嗎?實行網路實名制有必要,當然監管的前提是不侵犯網民正當權益。

  【點評】上網有“網德”,違法要追究,這應是網路世界的行為準則。無論是否實行實名制,都應有“規制”來規範網路行為。但任何網路“規制”也應該“守住底線”,既規範網民行為,又保障發表意見的權利,保障網民隱私不會被洩露。(策劃:汪金福、宋振遠;采寫:楊金志、程士華、王駿勇、伍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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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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