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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遭性侵現狀令人擾 學者呼籲立法嚴懲侵害者

時間:2009-10-20 14:20  來源:法制日報

  10月18日上午,記者接通湖北省宣恩縣曉宣(化名)父親的電話時,他正在家裏幹活,他的工作是替人加工墓碑,活兒多的時候一個月差不多能掙一千元錢,這是全家惟一的收入來源。現在他們全家人住在一個殯葬管理所閒置的房子裏。自從曉宣出了事兒,這個本來日子就異常拮據的家庭又蒙上了一層陰影。“出事後曉宣一直呆在家裏,也不愛説話,我和她媽一看見她心裏就很難過。”

  曉宣是一名智障孩子,在宣恩縣熒屏特殊教育學校上學時,她和另外幾名殘障女孩長期被學校的門衛強姦、猥褻,有的孩子被姦污時尚未滿13周歲。8月,該門衛因強姦罪、強制猥褻婦女罪、猥褻兒童罪,數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儘管罪犯受到了懲罰,這些孩子並未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

  幼女遭受性侵害現狀令人擔擾

  10月16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召開“針對婦女的性侵害法律問題研討會”指出,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幼女遭受性侵害的現狀不容樂觀。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庭庭長王曉松告訴記者,從2006年到2008年,北京二中院審理的對女性實施性侵害的刑事案件不在少數,其中,數量排在前三位的是強姦、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其中強姦案件佔到了87.3%。

  尚秀雲是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自1987年至今,曾判處少年犯一千余人。在她判處的少年犯中,性犯罪的佔到了7%左右。她告訴記者,“儘管只有7%,但這些被告人侵害的對象大部分是幼女,對被害人造成生理心理健康、人格和名譽終身性的損害,社會危害性很大。”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在對兒童性侵害案件做調查時發現,校園內發生的性侵害案件不容忽視,農村處於高發狀態。在調查的50個校園性侵害案件中,60%發生在農村,70%是教師、校長實施侵犯,另有校外人員的佔16%。

  即使受到了這樣的傷害,這些受害的孩子也無法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由於強姦屬於刑事犯罪,根據法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得不到支援。”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訴訟部主任張帥告訴記者,在他們辦理的一起6名5周歲至8周歲的幼女被老師實施性侵害的案子中,每名女孩僅得到一千元左右的交通費和治療費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未被支援。

  負責幫助這些孩子進行心理治療的北京師範大學心理學博士夏宇欣説,幼女遭受性侵害對孩子的危害可能會波及一生,如果不進行及時有效的心理輔導,後果不堪設想。

  受害幼女應獲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並未賦予女性遭受嚴重性侵害後得到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張帥説。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相關規定中又明確,“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按理説,侵害公民人身權,侵權人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有權得到精神損害賠償的救濟。”張帥建議建立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和國家刑事賠償基金制度,保障受害人權益。

  那麼,對於在學校發生的強姦案,校方是否應承擔責任呢?

  不少專家認為,學校對於教職工的任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諸多漏洞,導致校園內的性侵害發生,校方理應承擔法律責任,但現行法律對這方面的未成年人保護也存在著制度性不足。

  張帥指出,在上面提到的兩個案件中,校方的責任都未得到明確,這也是因為法律對此規定得不夠明確。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辦法又同時規定,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一規定又推卸掉了校方的責任。”張帥建議,應當對學校的責任進行明確,使受害人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補償。

  立法嚴懲對幼女實施性侵害者

  “法律應當嚴懲對幼女實施性侵害的行為。”不少專家呼籲。

  至今,人們還記得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給社會帶來的震驚。7月24日,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以嫖宿幼女罪分別判處其中7名被告人7年至14年有期徒刑。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認為,在貴州習水縣發生的案件中,被害人中包括多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其被強迫賣淫,而行為人在明知其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然嫖宿,實際上已經完全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證據充分,應認定為強姦罪從重處罰,而不是按照嫖宿幼女罪給予相對較輕的處罰。

  “嫖宿幼女罪這一罪名在某種程度上放縱了犯罪分子。可能導致以很簡單的標準作為區分強姦和嫖宿幼女的標準,把本該定為強姦罪的定為嫖宿幼女罪。”中華女子學院法律系副教授張榮麗説。

  據介紹,刑法規定了強姦罪和嫖宿幼女罪兩個不同罪名,處罰幅度不同。嫖宿幼女最高可處15年有期徒刑,而姦淫幼女作為強姦罪從重處罰,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以處以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嫖宿幼女與姦淫幼女的主要區別是,嫖宿行為帶有交易性質,即給被害人一定的財物。“這意味著刑法對幼女的保護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將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區分,從而減輕了施害者的責任。”張榮麗説,而且嫖宿幼女罪對幼女年齡沒有設立底限,這可能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出現10歲以下的無行為能力人成為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對象。

  不少專家呼籲,取消刑法規定的嫖宿幼女罪,對於嫖宿幼女的行為一律以強姦罪從重處罰。(記者 劉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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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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