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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立法明確:武警部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組成部分   

時間:2009-08-25 10:09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 陳菲、崔清新)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的人民武裝警察法草案明確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門提出,草案的名稱為人民武裝警察法,草案中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適用本法。”草案的名稱與適用範圍不對稱,建議對此再作研究;並建議與國防法的規定相銜接,明確武警部隊作為國家武裝力量組成部分的性質。

  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中央軍委法制局和武警總部研究認為:草案的大多數規定對武警部隊總體上都是適用的,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以及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以表明本法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總體適用;同時在草案關於武警部隊的“任務和職責”一章中,主要規定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職責,以突出重點,適應武警部隊執行任務的實際需要。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我國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神聖使命。據了解,我國武警部隊主要由內衛部隊和黃金、森林、水電、交通四支警種組成,總員額現為68萬人。

  關注立法武警法草案:調動使用武警部隊執行安保任務須嚴格審批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 崔清新、陳菲)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的人民武裝警察法草案,對調動使用武警部隊執行安保任務的審批進行了嚴格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員對哪一級政府及其公安機關可以調動、使用武警部隊有不同意見。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中央軍委法制局和武警總部研究認為,調動、使用武警部隊實際上是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

  據此,草案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應當堅持嚴格審批、依法用警的原則。具體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式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對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拒絕執行,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有些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門提出,草案既要充分保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履行職責,也要明確人民武裝警察的基本行為規範,從嚴治警。因此草案規定,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人民武裝警察不得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場所;不得洩露國家秘密、軍事秘密等。

  關注立法武警法草案:中國擬立法界定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職責範圍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的人民武裝警察法草案,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職責範圍予以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有些地方和部門提出,總結武警部隊參加處置拉薩“314”和烏魯木齊“75”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的成功經驗,應當對武警部隊負有參加處置這類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職責作出明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中央軍委法制局和武警總部研究,建議將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規定合併修改為: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大規模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

  草案第七條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下列安全保衛任務:(一)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目標和重大活動的武裝警衛;(二)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公共設施、企業、倉庫、水源地、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通信樞紐的重要部位的武裝守衛;(三)主要交通幹線重要位置的橋梁、隧道的武裝守護;(四)監獄和看守所的週邊武裝警戒;(五)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點區域、特殊時期的武裝巡邏;(六)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執行逮捕、追捕、押解、押運任務,協助其他有關機關執行押運任務;(七)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大規模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八)國家賦予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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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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