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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通知要求採取切實措施制止虛假報道 

時間:2009-04-16 14:05  來源:中國政府網

關於採取切實措施制止虛假報道的通知
新出報刊〔2009〕2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報刊主管部門,中央各報刊出版單位:


  近一段時間以來,由於一些報刊不斷出現嚴重失實報道,個別采編人員炮製虛假新聞,一些報刊轉載未經核實的報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産生活秩序,損害了新聞單位的權威性、公信力。為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保護新聞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新聞單位和新聞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真實是新聞工作的生命。報刊出版單位要完善新聞采編管理制度,採取有力措施,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全面、客觀、公正。新聞機構及其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採訪活動,應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要認真核實報道的基本事實,確保報道的新聞要素準確無誤,不得編發未經核實的資訊,不得刊載未經核實的來稿,不得徇私隱匿應報道的新聞事實。


  二、新聞隊伍是新聞工作的重要生産力。報刊出版單位要加強新聞隊伍建設,切實把好進人關、用人關和考核關。聘用采編人員之前,必須對擬聘人員進行全面考查,嚴格審查其從業經歷,對存在搞虛假報道、有償新聞、利用新聞報道謀取不正當利益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報刊出版單位一律不得聘用。要建立健全采編人員上崗培訓和在崗培訓制度,要採取措施保證采編人員的學習時間,定期組織采編人員集中學習,加強馬克思主義新聞觀、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專業素養等的學習和教育。


  三、完善社會保障是穩定新聞隊伍的重要保證。報刊出版單位要規範用工制度,建立健全采編人員社會保障制度。對符合新聞采編從業資格條件的人員,經考試、考核合格後,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及時為采編人員申領新聞記者證,按期做好采編人員的“三險”繳納工作,按時足額發放采編人員工資併為采編人員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要嚴格區分采編人員和經營人員身份,不得向采編部門及采編人員下達經營指標,經營人員不得以采編人員名義開展活動,采編和經營工作要做到部門分開、崗位分開、人員分開。


  四、規範採訪活動是確保新聞真實的重要保障。報刊出版單位要制訂采編人員從事采編活動的規範要求,建立健全內部管理監督機制。報刊出版單位要進一步完善新聞報道的內部選題報批制度、採訪安排計劃和新聞稿件審簽制度,進一步規範採訪編輯流程,完善稿件三審制度;記者開展採訪活動必須認真核實新聞消息來源,主動出示新聞記者證,全面採訪新聞當事人,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確保新聞事實準確無誤;記者報道新聞事件必須進行實地採訪,嚴禁依據道聽途説製造或編寫新聞,不得憑藉猜測想像改變或歪曲新聞事實,杜絕無中生有、胡編亂造,嚴禁采編人員濫用輿論監督權,嚴禁采編人員利用采編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嚴格審核轉載內容是防止虛假、失實報道擴大傳播的重要環節。轉載新聞報道必須事先核實,報刊出版單位要建立健全新聞轉載的審核管理制度。報刊轉載新聞報道事先必須核實,確保新聞事實準確無誤後方可轉載,不得轉載未經核實的新聞報道、社會自由來稿和網際網路資訊,嚴禁歪曲原新聞報道事實、擅自編寫或改變原新聞報道內容的行為。


  六、完善問責制度是遏制虛假、失實報道的重要手段。報刊出版單位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因記者採訪不深入、不全面、不客觀導致報道失實的,報刊總編輯要代表單位在本報刊上公開道歉,報刊出版單位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因記者未實地採訪,僅憑道聽途説編寫虛假報道的,報刊總編輯要代表單位通過本報刊和當地兩家以上主要媒體公開道歉,報刊主管單位要追究報刊主要負責人以及記者、責任編輯、分管領導等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蓄意炮製和炒作虛假新聞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損害國家形象和公共利益的,報刊總編輯應引咎辭職,主管單位要追究報刊負責人責任;因未核實轉載虛假、失實報道的,報刊總編輯要代表單位在本報刊上公開道歉,報刊出版單位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導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支援受害方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七、報刊主管主辦單位要切實履行管理責任,加強所屬報刊的導向管理,建立健全報刊管理制度,嚴肅查處報刊虛假、失實報道,嚴肅處理刊載虛假新聞的相關責任人,並向社會公開通報處理結果。


  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強監管,嚴肅查處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虛假、失實報道,責令有關報刊公開更正,並視情節輕重依法對報刊做出警告、罰款、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對經查實采寫虛假、失實報道的記者,要給予警告,並列入不良從業記錄名單,情節嚴重的要吊銷其新聞記者證,五年內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情節特別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監督報刊主管主辦單位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報刊負責人做出處理。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各報刊主管主辦單位要根據本通知精神,要求各報刊出版單位主動開展自查自糾,建立健全報刊採訪活動的有關制度,進一步規範新聞采編工作,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制止虛假報道,切實維護新聞單位的公信力。


  特此通知。


                            新聞出版總署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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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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