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署名文章:形成並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需要把握好的幾點
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 人民日報3月11日發表署名楊景宇的文章:《形成並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需要把握好的幾點》,全文如下:
實行依法治國,前提和基礎是立法。改革開放以來,經過30年的艱苦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這是了不起的成就,舉世矚目。今後立法的走向是什麼?吳邦國委員長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工作報告中,作了明確回答,就是:按照黨的十七大精神,在提高立法品質的前提下,形成並完善我們的法律體系,今後一年就要在形成這個法律體系上邁出決定性步伐。報告特別強調我們的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也就明確了,做好今後立法工作,在形成並完善我們的法律體系過程中,首先必須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這是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這是本質要求)和依法治國(這是治國基本方略)有機統一起來,體現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同時,報告總結多年立法經驗,提出必須把握好以下四點:
一是不能用西方的法律體系來套我們的法律體系。
所謂法律體系,一般來説,是指一個國家的全部法律規範(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調整社會關係並最終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活動準則),按照一定的原則和要求,根據不同法律規範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不同,劃分為若干法律門類,並由這些法律門類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規範形成相互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
在人類歷史上,法律一旦産生,便逐漸形成了自己的體系,並且追求更多的獨立性。立法不能不考慮法自身的邏輯體系,不能對性質相同的問題,這個法這麼規定,那個法那麼規定,互相矛盾。但是,歸根到底,實際是母親,法律是子女,正如恩格斯説的,是“經濟關係反映為法原則”。生産力發展了,生産關係發展了,社會發展了,實際發展了,法也要發展,法的原則、法律體系也要發展。由此,我們至少可以明確兩點:
第一點:在人類歷史發展進程中,由於各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歷史傳統、價值觀念不同,它們各自的法律體系必然各具特點,尤其是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法律體系必然有本質的不同。我們要建立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它包括的全部法律規範,它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必然要求以體現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為本質特徵,這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的本質區別。
第二點:我國的法律體系是在中國的土壤中孕育、成長起來的,必須符合中國的國情和實際,對待外國的法律,由於國情不同,政治制度、經濟制度不同,需要用法律手段解決的問題也就不同,我們不能簡單化地按照外國的法律體系“對號入座”,不加分析地照搬、照套,而只能加以研究、借鑒。正如吳邦國委員長在報告中指出的,“外國法律體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的,我們不搞;外國法律體系中沒有的法律,但我國現實生活需要的,要及時制定。”
二是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是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們的國家結構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我國是統一的單一制國家,不是聯邦制,更不是邦聯制;二是各地方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很不平衡。與我們這樣一種國家結構相適應,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集中行使立法權的前提下,為了使我們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國,又能適應各地方千差萬別的不同情況,憲法和立法法確定的我國立法體制總體上是兩級立法(中央和省級,較大市的立法屬於省級立法),另有兩個特別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經濟特區立法)。確定這樣一種立法體制,同憲法規定的“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相適應,目的在於運用法律手段促進各地方協調發展,共同發展,實現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根據我國國情建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只能有一個。維護這個法律體系的統一和尊嚴,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的前提。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是也只能是這個統一的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論部門,還是地方,不能也不需要各搞各的所謂“體系”。不然的話,這裡一個“體系”,那裏一個“體系”,那就難免會把統一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衝散、衝亂,形成“依法打架”,還怎麼能依法治國?
從立法實踐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中出現了需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解決的問題,那就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經驗基本成熟的,至少有了科學的而不是主觀臆造的典型經驗,才能立法,需要並且成熟一個,抓緊制定一個。因此,正如吳邦國委員長在報告中指出的,“對用法律來規範尚不具備條件的,可依法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時再制定法律;對一些地方事務和具有民族地區特點的事項,可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進行規範。”
三是要區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調整手段的關係。
現在,各方面的立法積極性都很高,這是好事。同時,也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到底解決哪些問題應該立法,解決哪些問題不宜立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沒有相當一批法律、法規特別是基本的、主要的法律、法規,當然是不行的。現在,我們的法律體系尚待不斷完善,需要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問題都要用法去解決,法並不是萬能的。調整社會關係的手段歷來是多種多樣的,除法律規範外,還有市場機制、行業自律、習慣規則、道德規範以及先進的管理、技術手段,等等。這些手段所要解決的問題一般來説是各不相同、各具特性的。其中,需要用法律手段解決的,一般來説,應該是那些在社會生活中帶普遍性、反覆出現、用其他調整手段難以解決、最終需要依靠國家強制力解決的問題(既然是最終需要依靠國家強制力,就不是凡事都需要依靠國家強制力,更不是凡事都需要自始至終依靠國家強制力,國家強制力也是一把雙刃劍,該用不用要吃虧,運用不當、運用過分又會産生負面社會影響,因而運用國家強制力是需要十分嚴肅、慎重的)。能用其他社會調整手段予以解決,卻不能或者基本上不能依靠國家強制力解決的問題,如思想道德問題、文藝創作問題、具體技術問題、科學實驗問題、具體工作問題等,就不宜或者不必通過立法去解決。因此,在加強立法工作的同時,也要考慮如何充分運用和發揮市場機制、行業自律、習慣規則、道德規範以及先進的管理、技術手段等在調整社會關係中的作用,不可能什麼問題都用法律手段去解決即最終依靠國家強制力去解決。
四是我們的法律體系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
實踐沒有止境,法律體系也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它必然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而不是靜止的、封閉的、固定的,一定階段所稱“法律體系”只能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尤其是我國,整個國家還處於改革、轉型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還處於發展與完善的過程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處於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不斷推進,文化生活的豐富多彩,和諧社會的積極構建,體制機制的改革創新,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對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課題新要求。在這種形勢下推進立法工作,正如吳邦國委員長在報告中提出的,法律體系“本身就有一個與時俱進的問題,需要適應客觀形勢的發展變化,不斷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