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1月9日電(記者楊維漢)為進一步破解社會廣泛關注的“執行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9日對外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司法解釋對適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作出規定,並將於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這一司法解釋共40條,以2007年10月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為基本依據,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多方調研、論證,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對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如何正確適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的強制措施、執行管轄、執行救濟、執行機構、申請執行期間、執行通知、被執行人財産報告、執行威懾機制等多項制度作了較為系統、全面的解釋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介紹説,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的修改,完善了執行法律制度,對解決執行難,促進執行工作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決定》的內容比較原則,人民法院在適用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明確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通過對《決定》的進一步細化,增強了可操作性,有利於法律的統一適用,有利於提高執行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水準。
司法解釋加大了對違法執行行為程式審查的規範力度。司法解釋規定,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此外,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可以通過專門訴訟途徑解決。司法解釋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並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執行員在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産,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司法解釋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執行員可以同時或者自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內發送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