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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公開徵求意見 “問計於民”百姓新期待

時間:2009-02-20 10:51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19日電(記者楊維漢、鄒聲文)社會保險法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社會共濟的重要法律制度。2008年12月28日,社會保險法草案向社會公佈並廣泛徵求意見。

  截至2009年2月15日,公開徵求意見結束,社會各界共提出意見和建議70501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將認真研究收到的意見和建議,使制定出的社會保險法更符合實際,更能維護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分兩個階段對意見進行了歸納整理。今年2月以來,人們對這部關係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又向最高立法機關提出了進一步的意見和建議。

  抓住“好時機”完善我國社會保險體系

  徵求意見過程中,許多人提出,全球金融危機帶來的不單是挑戰,也給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帶來了絕好的機遇。

  很多人通過中國人大網建議:“社會保險立法應當抓住機遇,通盤考慮精心設計,重在制度建設,關注弱勢群體和困難人群,加大財政投入,儘快提高統籌層次,解決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明確保險待遇計算和調整機制,完善社會保險基金治理結構,理順監督體制,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制度。”

  “視同繳費年限”的規定應當公平明確

  “我國養老保險承認視同繳費年限,但有關醫療保險政策卻沒有予以提及。有關規定的缺失使得各地做法不一,醫療保險中的視同繳費年限往往得不到承認,導致一些職工由於繳費年限不足而在退休後無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立法應當重視新舊制度的銜接,對老職工做出公平的制度安排,對醫療保險中的視同繳費年限進行規定。”一些群眾針對“視同繳費年限”提出意見和建議,希望引起立法機關重視。

  有些意見反映,有關政策中對視同繳費年限有明確的規定,但實際執行效果很不理想,很多地方以各種理由來加以限制,使勞動者很難享受到視同繳費年限待遇,建議立法明確規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條件和資金來源,各地不得隨意規定限制條件。

  還有一些意見認為,草案只規定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可以有視同繳費年限,卻將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職工、私營企業職工排除在外,有失公平。立法機關應當充分考慮這部分職工的實際困難,妥善解決遺留問題。

  關注用人單位“繳費基數”問題

  對於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草案規定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實踐中,人們常常有不同理解,在繳費的操作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需要從立法上予以解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意見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增強“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的可操作性。有的意見認為,用人單位的職工不是固定的,職工工資也不是固定的,因此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處於變動之中,計算“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在技術上存在難度。同時,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打包繳費,職工很難了解單位是否按照自己的工資標準足額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二是有些用人單位為了少繳社會保險費,在“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上弄虛作假,以當地的“職工平均工資”或者“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繳費基數,減少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希望明確界定“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性質”

  有些意見認為,草案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究竟是積累制還是名義賬戶,是公共資金還是個人資金,規定得不清楚。如果是積累制,誰來投資運作,誰來提供擔保。如果是名義賬戶,其計賬利率目前還不如基礎養老金,實際上變相降低了待遇。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性質決定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運作模式和一系列制度安排。這個問題不能含糊。”許多人希望,立法能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性質進行明確界定。

  適當調整“工傷保險中用人單位責任”

  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人提出,“工傷保險的目的是以共濟的形式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一旦出現工傷事故,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予以免除,而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承擔。我國目前用人單位即便參加了工傷保險,仍然要承擔較多經濟責任,這與設立工傷保險制度的初衷是不符的,也影響了用人單位參保積極性。”

  對此,一些人提出建議:“勞動者出現工傷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同時規定,對於用人單位沒有採取必要安全和健康措施的,或者用人單位對於傷害發生存在故意的,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墊付責任,並有權向用人單位進行追償。”

  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明確運營不當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社會公眾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予以了極大的關注。

  有的意見提出,要確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必須加強監督,構築全面、嚴密、科學、有效的監督體系。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結余數量很大,對基金運營行為的監督不容忽視。為保證社會保險基金進入財政專戶後及時轉存定期存款和協議存款,提高基金運營效益,促進基金的保值增值,建議增加有關運作不當給基金造成損失行為的法律責任。

  建立統一完善的“社會保險資訊系統”

  全國社會保險資訊系統是繳費、待遇支付的數據平臺,直接關係到勞動者個人權益記錄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安全性。

  很多意見表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很多年後才領取養老金,一旦個人保險資訊記錄不完整或者不準確,將對勞動者權益造成很大損害。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資訊系統是實現基金全國統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重要技術保障。對於這項複雜、龐大的系統工程,必須統籌規劃,精心設計,高品質建設。”

  “草案對社會保險資訊系統只做原則規定是不夠的,建議明確按照統一原則建立社會保險資訊系統,做到系統相容、資訊共用,防止各行其是、資源浪費,確保系統能適應社會保險制度高效運作的需要,方便參保人查詢。同時,要規定各級政府的責任分擔、建設步驟和目標,以及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很多人針對社會保險資訊系統提出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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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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