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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務院工作規則看新一屆中央人民政府施政理念

時間:2008-04-14 08:27  來源:新華網

  3月1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和副總理李克強、回良玉、張德江、王岐山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與中外記者見面,並回答記者提問。 新華社記者王建華攝

  新華網北京4月13日電(記者鄒聲文、陳菲)今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産生了新一屆中央人民政府。新一屆中央人民政府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總結近年來國務院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了新的《國務院工作規則》,並經3月21日召開的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後公佈,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仔細閱讀規則,政府加強自身建設的要求和國務院工作的五項準則十分明確,人們可以清晰了解到新一屆中央人民政府的施政理念,深切感受到中央人民政府加強自身建設、建設人民滿意政府的執著追求和不懈努力。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提高決策透明度

  廣納群言、集中民智,是政府作出正確決策的前提和基礎。為了不斷完善決策機制,努力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擴大公眾對政府決策的有效參與,規則用了一章篇幅,對新一屆中央人民政府的科學民主決策機製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近年來,國務院及各部門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方面,充分發揮了示範和表率作用:溫家寶總理為聽取基層群眾對政府工作報告的意見,多次邀請基層工人農民到中南海參加座談;為制定國家中長期科學與技術發展規劃,國務院組織了2000多名專家進行戰略研究;為科學調整國家法定假日方案,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網上開展調查……中央人民政府在推進科學民主決策中的一系列重要舉措,受到社會各界的稱讚。

  實踐證明,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防止決策的隨意性、主觀性,離不開一套行之有效的決策機制。規則明確提出:“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規則對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的程式作出了具體規定。比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國家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法律議案和行政法規等,由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國務院各部門提請國務院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要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些規定很具體、很明確。

  行政管理學專家白智立表示,規則把近年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方面的成熟做法加以總結,使之制度化、規範化,強調聽取各方面不同意見,這將進一步提高中央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程度,從而確保重大決策經得起實踐的檢驗,更符合人民的意願。

  堅持依法行政 規範權力運作

  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也是新一屆中央人民政府施政的基本準則。規則就此作出專章規定,明確要求“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發佈《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制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出臺《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多年來,黨中央和國務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切實推進依法行政,不斷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步伐。目前,各級政府行政權力的行使已逐步納入法治化軌道,規範政府權力取得和運作的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取得了重要進展。

  行政立法是行政執法的重要依據之一。規則規定:“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律案,制定行政法規,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行政法規、行政措施或決定”;“行政法規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部門聯合製定的重要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發佈前須經國務院批准”。

  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準,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規則在行政執法責任制普遍推行的基礎上,明確要求:“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200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據不完全統計,自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以來,全國各級行政機關共追究行政執法責任28萬多人次。

  法學專家姜明安表示,從規則可以看出,新一屆中央人民政府積極推進依法行政,確保政府行為受到法律的約束,使行政權力在法治的軌道上運作,堅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這將有力地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大大加快建設服務政府、法治政府的步伐。

  推進政務公開 打造“陽光政府”

  新一屆中央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政務公開。規則首次把推進政務公開作為國務院工作五條準則之一,並新增一章對有關規定加以細化。

  實際上,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近年一直在努力推進政務公開:國務院制定了《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使政務公開有法可依;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行辦事公開制度,行政審批過程更加透明;中央政府門戶網站在第一時間對外發佈中央政府的重要資訊,全國80%的縣級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門建立了門戶網站;74個國務院部門、單位和31個省(區、市)政府建立了新聞發佈和發言人制度……經過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努力,我國行政權力的運作更加透明,打造“陽光政府”取得顯著成效。

  規則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政務公開制度,拓展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務公開的領域和內容。它規定:“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國務院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佈。”

  對政務公開頗有研究的知名學者黃葦町分析説,規則明確規定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國務院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佈”,這意味著中央人民政府政務資訊“公開是常態,保密是例外”,充分展現了推行政務公開的決心和力度。

  政務公開,既是為了讓行政權力運作更為透明,也是為了讓政府工作更符合人民的意願。為此,規則明確提出,國務院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原則上都要公佈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國務院各部門提請國務院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黃葦町表示,透過規則可以看出,新一屆中央人民政府更加注重從制度和機制上採取措施,大力推進政務公開,確保行政權力在更為公開、更為透明的環境下運作。這既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知情權,便於群眾監督政府,又可以防止“暗箱操作”,確保行政權力不被濫用、亂用,還能及時發現政策執行中的問題和偏差,進一步向社會表明瞭中央人民政府著力打造“陽光政府”的堅定信念。

  健全監督制度 推行行政問責

  行政權力的正確行使,離不開有效的制約和監督。規則在“健全監督制度”一章和其他有關條款中,針對不同的監督主體,就如何進一步完善監督制度提出了具體要求。

  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必須依法接受最高權力機關的監督。規則明確規定:“國務院要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行政法規”。

  民主監督是人民政協的三大職能之一。規則明確要求,國務院“自覺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建設法治政府,就要依法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規則明確規定:“國務院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

  來自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是政府構築監督體系的重要一環。規則要求國務院各部門“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新聞輿論和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是對政府監督的重要形式。規則明確提出,國務院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國務院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推行行政問責,是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建設責任政府的重要內容。規則明確要求,國務院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今年2月27日,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了《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健全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制度”。規則關於行政問責制度的規定,正是這一精神的具體體現。

  加強廉政建設 乾乾淨淨地為人民工作

  規則專門增加了“加強廉政建設”一章,就中央人民政府的廉政建設作出明確規定: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中央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反腐制度研究專家任建明表示,規則首次把加強廉政建設作為國務院工作的五大準則之一,並作出專章規定,充分體現了新一屆中央人民政府對廉政工作的高度重視。這些規定清晰有力地傳達了新一屆中央人民政府堅持從嚴治政、強化監督約束、堅決懲治腐敗、建設廉潔政府的強烈信號和堅定決心。

  政風、作風建設與廉政建設密切相關。規則進一步加強了紀律約束,作出了針對性規定:“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國務院及各部門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國務院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國務院領導同志走訪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要地方負責人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

  任建明認為,規則關於政風、作風建設的規定,將進一步規範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工作人員的行為,為各級地方政府工作人員起到示範和表率作用。同時,這將從另一個方面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加強廉政建設提供作風、政風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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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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