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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撤銷25個 國務院精簡議事協調機構發力

時間:2008-04-02 15:00  來源:《瞭望》

  一般不單設實體性辦事機構,不單獨核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有助於限制議事協調機構的膨脹

  近日透露的精簡和規範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方案顯示,新一屆國務院將設置29個議事協調機構,撤銷25個議事協調機構,此外保留2個辦事機構的名義。

  長期關注議事協調機構調整的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表示,從此次精簡和規範議事協調機構的力度來看,決策層意圖明確、決心很大,尤其是方案最後提出,一般不單設實體性辦事機構,不單獨核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有助於今後限制議事協調機構的再度膨脹。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政府研究所所長於安教授認為,議事協調機構設置方案反映了本次機構改革的總體要求和改革意圖,它的重要特點是通過集中機制和規範 機制來提高中央政府機構的協調能力。

  實體性辦事機構顯著減少

  在目前的29個議事協調機構中,僅有3個是單設辦事機構,1個將辦公室設在國務院相關部門。不設實體性辦事機構的比例為86%。

  而在上一屆政府任期開始時設置的26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除去保留名義的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中,6個單設辦事機構,6個將辦公室設在相關部門。不設實體性辦事機構的佔一半。

  此外,在單設辦事機構的議事協調機構中,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委員會被專門註明“工作任務完成後撤銷”。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雖然將辦公室設在民政部,但也被註明“與中國老齡協會合署辦公”。

  於安教授告訴《瞭望》新聞週刊,本次調整意圖明顯,就是要減少實體性辦事機構,通過將大多數議事協調機構的具體工作交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承擔,來落實十七大報告中“精簡和規範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的原則。

  於安認為,具體工作交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承擔,不另外單設辦事機構,不僅是關於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安排問題,更主要是提高承擔部委的統一協調能力,有助於避免議事協調機構此前廣受詬病的機構臃腫和職能交叉等弊端。

  同時,承擔具體工作的國務院有關部門仍然可以在日常工作中以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的名義發佈文件、牽頭協調。“保留行政級別,協調的能力會較強、響應的程度較高。”於安表示。

  撤銷25個議事協調機構

  調整中,國家能源領導小組、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等25個議事協調機構被撤銷,其工作分別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承擔。

  被撤銷的議事協調機構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已經完成特定使命的,如全國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指揮部、全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等。

  熊文釗教授指出,1997年頒發的《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已明確規定:為處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還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或者撤銷的期限。“一旦突發重大災害、緊急事故、大規模傳染病,仍可能設置該類議事協調機構。”熊文釗説。

  一類是有新的同類機構産生、並接替其職能的,如國家能源領導小組。根據方案,國家能源領導小組撤銷後,工作由新設立的國家能源委員會承擔,後者的具體工作則由發改委下屬的國家能源局承擔。

  還有一類是已進入日常程式性工作的。如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國家産品品質和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等。前者成立於2001年,後者成立於2007年,都是為了滿足特定時期提高決策層次、迅速推動工作的需要。隨著問題的逐步解決及相應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立,政府工作也將回歸正常軌道。

  熊文釗表示,各地方有權設置本級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一定與中央一一對應。但國務院對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置與調整,對地方仍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設置與調整有待法制化

  受訪專家認為,通過嚴格控制編制來限制機構的膨脹,實踐證明是比較可行的。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置與調整,仍有進一步法制化、規範化的空間。

  一是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標準可進一步明確。於安指出,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應具有靈活性,才能及時回應社會需求。比如,在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中,衛生部與國家藥監局合併,一旦爆發大規模傳染病,很可能仍需設立一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但是,什麼情況下應設置,什麼情況不用設置,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此次調整中被保留的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最初成立於2001年,2003年3月曾被撤銷,至該年年底又重新組建。熊文釗認為,可以通過規範議事協調機構設置標準,來避免機構的反覆增減,以節約行政成本和公共資源。

  二是各部門的職權主管原則和公共協助義務有待明確。按現有規定,不另設議事協調機構的情況下,涉及跨部門的事項,由主辦部門牽頭協調。熊文釗建議,可以考慮從法律上確定職權主管原則,針對部門間可能出現相互推諉或者爭權的情況,通過法律規範確立部門之公務協助義務,並有行政問責的配套規定。

  三是繼續執行和落實好現有條例。於安表示,從此次調整方案的表述來看,再次突出了《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的作用。在繼續嚴格遵守的同時,可以研究如何提高其可操作性,解決好誰來監督、裁判以及追究責任等問題。(文/《瞭望》新聞週刊記者董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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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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