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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未休年假可按日工資3倍領薪

時間:2007-12-17 13:03  來源:新京報

  明年起實施帶薪休假新規;公司若拒付年假工資,職工可申請法院強執

圖表: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新華社發

    備受關注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昨日由國務院公布。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條例加大了對用人單位的約束力度,規定對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的3倍支付報酬。

  年假“待遇”刪掉“福利”

    條例規定,從明年1月1日起,全國各類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分三檔:累計工作在1到10年間的休5天;工作累計滿10年不滿20年的休10天;滿20年的休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條例對年休假期間的“待遇”的界定有所變化。條例顯示,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而徵求意見稿則包括“工資”及“福利”待遇。

    探親假不衝抵年假

    條例還規定了幾種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關于探親假衝抵年休假的規定。

    欠假不整改要加賠償金

    條例指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為了保證政策的落實,條例規定,對于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規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和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條例明確要求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年休假權利。

    帶薪年休假期天數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年休假情況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全體公民放假節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記者鮑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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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董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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