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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退貨首次明確“七日”期限:簽收次日開始算

2017年03月16日 15:51:06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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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工商總局發佈的《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昨起實施

  昨天起,網路購物的消費者又多了一層保障。由國家工商總局發佈的《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辦法》規定,網路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同時,也明確了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內容。

  根據《辦法》規定,網路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引導和督促平臺上的網路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進行監督檢查,並提供技術保障。

  《辦法》以特別規定的方式明確:網路商品銷售者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如無確認,網路商品銷售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同時,應當採取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對於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明確標注。

  據了解,2014年新消法正式實施,其中就已經設立了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規定消費者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四類商品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但在實施過程中,經營者和消費者對於哪些“其他”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退貨程式等存在爭議,導致消費糾紛多發。此次《辦法》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內容進行了明確。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消費者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

  另外,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辦法》還明確規定各方主體的規定動作、時間節點、延誤責任,並規定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路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此次《辦法》中還明確商品完好的標準,要求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此外,全國12315網際網路平臺昨天正式上線啟動,消費者通過這個平臺可直接在網路渠道投訴或舉報,結果也可以在該平臺中進行搜尋。此外,消費者還可以通過該平臺了解一些維權法規及維權知識,這也是繼工商部門手機App、微信之後的又一個投訴方式。(記者王薇)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