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大陸  >   社會

前夫欠下巨債失聯 女子離婚6年突然“被負債”340萬

2017年01月01日 08:49:37  來源:武漢晚報
字號:    

  一天之內所有積蓄被扣光

  “貴賬戶的20000元已被扣轉。”

  “貴賬戶的30000元已被扣轉。”

  去年9月21日,獨自在深圳打拼的王娟(化名)突然收到兩條短信,幾乎在同一時間內,她多張銀行卡裏的現金被扣空,而她完全不清楚究竟是誰扣轉了她的錢。一度以為自己遇上電信詐騙的她,趕緊來到銀行查詢,結果銀行告訴她,是武漢某銀行分行扣劃了她的錢,是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

  聽到這裡,王娟更迷茫了,2000年就來到深圳打拼的她,除了逢年過節回武漢陪親人團聚,基本上常年呆在深圳,怎麼可能惹上武漢的官司?

  王娟趕緊請假飛回武漢,到法院一打聽,她癱軟在地,她怎麼都不敢相信自己正背負著340余萬元的債務,而這借債人,不是別人,而是2011年就已和她協議離婚的前夫,“從2000年去深圳打工到2011年回武漢和前夫離婚,這期間我倆就處於分居狀態,我根本不知道他在武漢幹嘛,更不知道他借錢的事。”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因找不到王娟本人,於是在相關報紙上刊登了公告,這個也是王娟後來才知道的。

  但不管王娟內心覺得多委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下簡稱24條),因為這筆錢是在她和前夫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的,那麼她和前夫就要共同承擔這筆債務,但更令她措手不及的是,前夫早就消失得無影無蹤,找不到前夫還債的債主,將矛頭一齊指向了她。

  丈夫下海經商

  妻子獨自承擔起家庭開銷

  1993年,王娟經熟人牽線,認識了前夫卓偉(化名),兩人處了2年左右的時間,領證結婚。女兒出世沒多久,卓偉下海經商。

  卓偉下海後,家庭的全部開支都落在了王娟頭上。“他每天早出晚歸,卻沒有拿回來一分錢。我想著既然答應讓他創業,就應該支援他,也沒有過多干涉他。”

  直到2000年,女兒要上學了,王娟發現靠她自己一個人的收入真的無法再擔負起全家的開銷了,在朋友的介紹下,王娟獨自一人來到了深圳打工。

  為養家 妻子獨自一人赴深圳

  剛到深圳,王娟在一傢俬企打工,每個月的工資只有700多,基本上只能保證自己的日常開銷,女兒住在外婆家,全靠外婆外公的退休金生活。2011年,因為兩地分居多年,王娟與前夫卓偉協議離婚。夫妻二人唯一的一套住房,因前夫卓偉欠債,被賣掉還債了,卓偉也沒有提還有其他的債務,兩人和平分手。

  經過這些年的打拼,王娟成為了深圳某大企業的高級行政主管,收入足夠養活女兒,“目前女兒還在讀書,我還想多存點錢,送她出國留學。”可誰又曾想到,她銀行卡裏42萬元的全部積蓄一夜之間竟被全部劃扣,用於前夫還債。

  如今身無分文如何養女兒?

  如今的王娟身無分文,工資卡也即將被凍結,前夫卓偉不知跑到何處,所有的債主將矛頭指向了她。前年才做了手術的她,每個月買藥治病的開銷高達2000元。面對突如其來的340萬元債務,王娟真的不知所措,“我離開武漢十六七年了,根本不知道這些年前夫在幹什麼,更不知道他借錢的事。婚都離了這麼多年,現在突然要我還債,真的是莫名其妙。”另外,債主還去她女兒學校找過她女兒,口口聲聲稱“父債子償”,要她女兒還錢。

  離婚後,一紙狀書遞到面前,他們才知前配偶曾背地裏大額舉債。因“24條”,他們即使已和前配偶離婚,但債務卻仍要一同承擔。他們中有老師、醫生、企業高管,債務從十幾萬到上千萬,房子被法院強行執行還債,自己成了“老賴”,他們一生的命運恐將改變……

  昨天,《離婚後法院仍判他替前妻還賭債》在本報04版報道後,引起各方強烈關注。究竟什麼是“24條”?又有多少人深陷其中?本報將繼續關注。

  [爭議]

  證明配偶的債務與己無關太難

  王娟拿到的判決書中,法院的裁判依據最重要一條即是“24條”。

  “24條”中也提到“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説,有如下三種情形的,可以不用共同承擔債務:一是借款時就已明確約定為單獨債務;二是夫妻之間實行財産AA制,而且還需證明第三人知道AA制;三是舉債人的配偶能夠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共同生活。

  但事實上,要滿足這三點是非常艱難的。就算當時確實做了約定,也難保一個為了拿到錢,一個為了跳出火坑而惡意串通起來。而且夫妻之間的AA制,外人如何知曉、證明?至於第三種情形,不少法律人士認為甚至有違證據學原理——證據只能證有不證無,要求證明“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樣未發生的事情,實屬強人所難。

  “24條”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其內容為:“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用通俗的話來理解,那就是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舉之債,法律上先推定為共同債務。

  “24條”又是從何而來呢?“24條”于2004年起正式施行。因為當時社會上出現了很多案例,一些人欠了大筆債,然後通過假離婚轉移財産來規避債務。為了保護欲哭無淚的債權人,“24條”應運而生。

  什麼是“24條”

  [探討]

  無辜配偶的權益如何保護

  在王娟一案中,狀告她的不是別人,而是她的親戚,“明明知道我前夫還不起錢,為什麼還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借給他?”“明明是我的親人,為什麼不來問問我,這筆錢借去幹嘛?如果真是為了家庭生活急需用錢,我自己難道不會開口?”

  王娟想不通的是,雖然她不在武漢,但是她的母親在武漢,法院找不到人,但是狀告她的親戚知道她家的地址,為什麼連開庭都不通知她一聲,而是急慌慌地申請強制執行。

  “24條”有利於保護債權人,但現實中難保不會出現夫妻舉債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配偶利益這樣的情形。王娟本來以為自己完全可以説清情況,但看到身邊一個個和她情況類似的人,都被“老賴”了,她的心開始緊張起來,“像我這樣完全不知前配偶大額舉債、卻要為他還一生債的人,要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責任編輯:黃露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