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1月23日電(呂春榮)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老虎咬人事件又有新進展。昨日下午,傷者父親趙先生到延慶法院正式起訴涉事動物園,索賠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54萬餘元。
為何走法律程式?154萬餘元的索賠金額又是如何得出的?趙先生對中新網(微信公眾號:cns2012)記者表示,主要是想討個公道,154萬是由律師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條文有理有據計算得出的。
為何走法律程式?傷者家屬透露三目的
今年7月23日,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的東北虎園內發生一起老虎傷人事件,32歲的女遊客趙女士中途下車,被老虎拖走,其母周女士下車去追遭老虎撕咬。該事件造成周女士死亡,趙女士受傷。
事件發生後,引發了輿論的持續關注。昨日下午,事件又有了新的進展——傷者父親趙先生到延慶法院遞交相關材料,正式起訴涉事動物園,索賠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54萬餘元。
為何走法律程式?趙先生向中新網(微信公眾號:cns2012)記者表示,主要有三個目的。
第一個目的是想討個公道,並澄清一些不實傳聞,諸如“老虎咬人傷者是負氣下車”、“傷者的孩子是非婚生”、“傷者是小三”等。趙先生表示,這些已對他們的生活産生了不好的影響。
第二個目的是想讓公眾了解涉事動物園到底有沒有責任。趙先生説,這個事件造成了他們家一死一傷,主要原因在於動物園方面的經營管理不善,存在軟體硬體設施嚴重缺失、搶救不及時、缺乏應急預案等疏漏,這些問題望動物園方面能在法庭上説清楚。
“第三個目的是希望我們的合理訴求能得到確認,但我們會接受法院的最終裁決。”趙先生説。
針對有網友質疑他們起訴目的並不單純、主要在於索要賠償,趙先生回應稱,網友如此看法是受到了一些媒體輿論的誤導。他反問,“我們合理的維權訴求難道不可以有嗎?家人出現一死一重傷,這樣的情況難道就不應該得到賠償嗎?後續的醫療費用難道就不應該得到相關的補償嗎?”
那麼,154萬餘元的索賠金額是如何得出的?趙先生表示,這是由律師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條文有理有據計算得出的,但這並非法院最終認定的賠償金額,會尊重法院的最終判決。
事發時的視頻截圖。
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回應:將尊重法院判決
針對傷者起訴一事,昨日,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相關負責人曹先生對中新網記者回應稱,既然走到司法程式,那麼該怎麼賠償就怎麼賠償,最終由法院來裁決,將尊重法院的判決。
“最開始就説得很清楚,如果這個事情能協商解決就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就依法依規來處理。”曹先生説。
曹先生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事件發生後,園方與受害者家屬方一直保持溝通。剛開始園方與受害者方都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坐下來談判,希望就此做一個了結。但是,雙方的商談並不成功,在賠償數額、責任認定方面難以達成一致意見。
曹先生認為,政府部門已調查認定老虎襲擊遊客事件並非安全生産責任事故,園區屬於沒有過錯的一方。
責任認定存分歧 家屬稱已一個多月未溝通
曹先生所説的“調查”是指由北京延慶區安全監管局牽頭,當地多部門組成的“7?23東北虎傷人事件”調查組所作的調查。今年8月,該調查組公佈了調查報告,認定事件不屬於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對於調查得出的結論以及園方的説法,當事人一家並不接受。趙先生認為,當地政府部門此前所作的調查報告並不合理,園方在老虎襲擊遊客事件中,沒有及時施救,沒有應急措施,沒有搶救手段,對事故的發生是應該負有責任的。
“我們是有責任,這部分我們會承擔,但動物園方面也有責任,不應該推脫。”趙先生表示,自調查報告公佈後,園方就認為自己並無責任,因此,雙方的溝通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此後,除10月4日自己主動打電話找園方溝通外,隨後一個多月,雙方就沒有任何聯繫。
“定責”分歧,顯然是雙方爭議的核心所在,同時,也是導致雙方協商不成、最終只能對簿公堂的重要原因。
此前,有媒體報道,對於死者周女士,雙方協定定損124.5萬元,遊客家屬認為,動物園應對死者周女士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動物園表示只承擔15%的責任,並予以賠償。對傷者趙女士,家屬一方提出定損150余萬元,己方承擔20%至30%的責任,動物園承擔70%至80%的責任。動物園只認可定損74.5萬元,不同意家屬提出的精神損失費和後期治療費用賠償。
而對於具體賠償和責任分擔,動物園相關負責人表示,調查報告非常詳細清楚,動物園沒有責任,也就不存在賠償的問題,如果有賠償的話,也僅僅是出於道義上的。
律師:動物園有一定責任,但完全賠償154萬並不公平
行政部門所做的調查認定,該事件“不屬於生産安全責任事故”,由此動物園認為自己並無責任,此舉也引發爭議。那麼,涉事動物園到底有無責任?
此前,中消協就“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表達了態度。法律部負責人稱,消費者“違規”不等於經營者無責,經營者安全保障責任必須落實到位。
也有評論分析,行政部門認定該事件“不屬於生産安全責任事故”,只意味著政府不需要對動物園進行行政處罰,但並不必然表明動物園不存在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是兩個不同概念。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在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表示,在法律上,具體的責任問題並非一個行政調查就能證明的,是要交由法院來審理、認定、裁決。“動物園確實也做了相關服務措施,盡到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諸如樹立了相關警示等,但關鍵在於安全注意義務做的夠不夠。”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邱寶昌認為,動物侵權是特殊侵權,屬於舉證責任倒置,動物園稱盡到相關責任義務,就需自行舉證“證清白”。
在邱寶昌看來,對於這種開放式的猛獸區,動物園要盡到的義務顯然需要滿足更高的標準,但實際上,動物園並沒有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所以導致了事件的發生。
“動物園是有一定責任的,但讓動物園完全賠償154萬並不公平,不過,最終的賠償數額還是要交由法院綜合認定。”邱寶昌説。(完)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