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大陸  >   社會

吉林4名幼兒教師針刺兒童犯虐待罪獲刑

2016年11月06日 23:07:16  來源:新華社
字號: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將虐待被監護人罪入刑後,吉林省四平的4名幼兒園教師日前因針刺幼兒等構成虐待被監護人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到二年十個月。人們在略感欣慰的同時,也希望此類針刺幼兒的事件不再發生。

  “誰不聽話,就扎誰”

  “孩子對幼兒園有陰影,換了兩三家幼兒園也不適應,一上幼兒園就哭鬧不止。”四平市一家長高翔説。他的孩子曾經被老師針扎過。

  2015年11月底,在四平市紅黃藍幼兒園,陸續有家長髮現孩子腰部、腿部、頭部等身上多處有紅色針孔,少則幾個、多則十幾處,於是便有家長向派出所報案。

  “一開始發現針孔後,曾經給幼兒園老師打電話詢問,但老師説是皮疹,從沒有用針刺過孩子,晚上回家卻發現了新的針孔,確認是老師所為。”高翔説。

  家長們將這一發現在班級微信群發佈,更多家長也發現孩子身上有數量不一的針孔。此後幾天,被刺孩子上升到20多人,共涉及2個班級的4名教師。

  家長介紹,後來法醫用專業儀器檢測時,新傷舊傷最多的孩子身上有50多處針孔。醫院出具的診斷書上顯示:體表軟組織多處針刺樣傷口。

  高翔回憶,他的孩子陽陽2014年10月入園後,總是有摳嘴的毛病,開始以為是習慣不好,後來發現孩子口腔裏也有針孔。孩子不經意間,透露了是王璐老師針刺所為,“誰不聽話,就扎誰。”

  事發後,該園已經被四平市鐵西區教育局關停,4名涉事教師被警方逮捕。10月26日,鐵西區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認為,4名教師多次採取針刺、恐嚇等手段虐待被監護幼兒,構成虐待被監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到二年十個月。

  四大難點影響取證調查

  根據媒體公開報道,幼兒園教師針刺孩子事件並非個案。2015年,北京市房山長陽鎮一所幼兒園多名家長稱,孩子被幼兒園老師用針狀物扎傷。同年5月,西安市雁塔區一幼兒園,十余名家長反映孩子被教師針刺。今年9月28日,就在鐵西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當天,長春市紅旗街一幼兒園也被曝出有7名兒童被教師針刺。

  雖然此類事件發生後,涉事教師會被警方帶走調查,但事後往往因證據不足,或不構成輕微傷害而不了了之。

  四平幼兒園教師針刺孩子事件的被害人代理律師、北京市欣融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瑜瑋表示,此類案件在調查取證上存在幾大難點:

  首先,受害人年紀太小,有的只有兩三歲,雖然具備一定認知能力,但在教師恐嚇之後,往往不敢説出真相。判決書的多份證詞中,孩子起初被問到“誰扎的?”都不敢説,且未成年人的證詞往往不能作為單獨證據。

  其次,傷害較為隱蔽。本次案件中,很多孩子身上的針孔集中在臀部、腳部、腋下甚至口腔裏。很多是在事發幾天之後才陸續發現。法醫鑒定時,一些傷口已經結痂脫落。即使針孔被發現,教師也多會説是紅疹、水泡。

  再次,教師多選擇在監控死角作案。四平市紅黃藍幼兒園內有視頻監控,並實時與家長手機聯網,家長可以隨時查看。但監控只能拍到教室,其他地方存在多處死角。在庭審中,被告教師也都表示,他們知道哪些區域是監控死角。

  還有,在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前,針刺傷往往不構成輕微傷,難以認定罪行,多是判處罰款和15天行政拘留。一位長期從事幼教的退休教師表示,個別教師懷著僥倖心理,認為扎一下沒什麼,“不能把我怎麼樣。”

  資格證不能成“放心證” 不給作案留下“死角”

  四平此次案件的審判,是刑法修正案(九)將虐待被監護人罪列入其中後的首次判決。專家認為,此次審判對預防和減少該類事件的發生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庭審中,雖然4名教師都否認曾針刺孩子,但通過多項證據排除了對其犯罪行為的合理懷疑。判決書中寫道:“本案定罪證據互相印證、證據鏈條完整,指控罪名成立。”

  在很多幼兒園傷害案件中,教師資質一般是關注的焦點,在本案中,雖然四名教師都有教師資格證,但在庭審中,其中一名2015年取得教師資格證的涉案教師,無意中説出其從事幼教工作長達8年。由此可見,長期無證上崗的問題依然存在。

  東北師範大學學前教育學院副教授吳瓊表示,個別教師一再違反師德的背後,是幼兒園管理制度不規範、幼師隊伍建設存在缺失。因此除了加強監管外,也應該加強幼師的師德培養和教法提升。

  吉林大學附屬第三幼兒園園長高宏偉表示,一些幼兒教師想通過懲罰讓孩子聽話,給幼兒造成的身體和心理上的傷害不容低估。幼兒園可設置職業道德巡視員,每日不定時巡視園內上課情況,並接待家長投訴,及時發現問題並及時糾正,防微杜漸。

  徐州市團市委權益部部長、徐州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譚超英曾多次接觸過幼兒園教師針刺學生的案例,他聯合人大代表一起,倡議將幼兒園內視頻監控系統的全覆蓋作為幼兒園辦園的準入門檻。“要加強預防侵害措施,不給類似案例中的教師侵害孩子留下機會。”他説。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