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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反"戀愛禁令"被解雇 法院判決公司賠5萬元

2016年09月06日 10:38:41  來源:澎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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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因違反公司規定,與公司其他員工建立戀愛關係被解雇,王某不服,起訴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5萬餘元。近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勞動爭議糾紛,依法支援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2013年1月,王某應聘進入淮安某機械公司上班,該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在公司上班期間不得與本單位其他員工建立戀愛關係,否則構成違約,公司有權將其開除,且員工不得索要相應的經濟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王某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亦明確禁止公司員工內部戀愛。

  然而,王某與公司車間主任張某因工作接觸産生好感,建立了戀愛關係。礙于公司規定,王某不敢公開兩人的關係,只得偷偷與張某進行交往,但仍被公司發現。2016年3月7日,機械公司以王某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將其開除。

  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賠償金5萬餘元。庭審中,王某主張“禁止公司員工內部戀愛”的規定,侵害了其婚姻自主權利,違反憲法和法律強制性規定,當屬無效,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

  機械公司辯稱,公司內部員工建立戀愛關係可能損害公司利益,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禁止公司員工內部戀愛”,且王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亦有該條款,王某應當知曉該規定,公司依照單位規章制度作出的開除處理決定並無不當,不應向王某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規定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的法律規定。我國婚姻法賦予每個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機械公司“禁止公司員工內部戀愛”的規定,侵害了王某婚姻自由的合法權利,違反了我國法律關於公民婚姻自由的規定,應當無效,機械公司應支付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産生的相應經濟賠償金。

[責任編輯: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