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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事件被指趨向規模化 施暴者多為初中生

2016年08月23日 06:39:46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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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多過去,13歲的女生小曼(化名)依然常常從噩夢中驚醒。2015年夏天的一個傍晚,小曼被同校的幾名女生拳打、腳踢、扇耳光,還被點燃的煙頭燙傷了手臂和面部,頭髮也被抓掉了一大片……

  類似的校園暴力事件,近年來頻頻被曝出。在校園暴力事件中,女生施暴行為增多、初中生比例高已成為不容忽視的新特點。

  8月15日,共青團陜西省委邀請律師、法官、專家和公益界人士,共同聚焦校園暴力現象,圍繞這一話題展開分析探討、提供對策思路。

  女生施暴多采用侮辱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2013年到2015年,我國各級法院審結的100件校園暴力案件中:針對人身傷害的暴力已經佔到88%之上,實際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嚴重後果的高達67%。

  “新近發生的多起校園暴力事件正趨向‘規模化’。”對在媒體上蒐集到的51個校園暴力典型案例進行梳理後,西北政法大學教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管華發現,有多人參與的校園暴力事件多達37例,且均為多個孩子毆打一個孩子。

  施暴形式也更加多樣化,使用刀具、棍棒和其他工具的,有十幾例;超越限度的侮辱,如辱罵、下跪、食穢物、現場拍照、拍視頻上傳網路的,有20多例。致人死亡、重傷的佔約30%,更多的則是使受暴者産生嚴重的心理問題,不敢見人、神情恍惚、恐懼上學。

  這些校園暴力事件往往發生在放學後,剛剛放學時發生率最高,其次是上課前後。在寄宿制學校,則多發于晚上。事發地點主要在宿舍、廁所,因為這兩個地方沒法安裝攝像頭,除此之外多發于校門口。

  令人意外的是,女生施暴行為佔到一半,多采取侮辱方式,對受暴者造成心理上的嚴重傷害。

  “相較小學、高中而言,初中生校園暴力最為嚴重,佔64%。”管華表示,發生在初中階段的校園暴力常以“團夥暴力”為特點,往往是打群架、多對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100件校園暴力刑事案件的統計報告:從涉案階段看,小學生佔2.52%,初中生佔33.96%,高中生佔22.64%。由於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八類嚴重暴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初中生的校園暴力實際發生率並不能得到全面反映。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報告中,100起案件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中: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周歲的被告人55人,佔34.59%;已滿十六週日歲不滿十八周歲的被告人104人,佔65.41%。

  只有動刀動棍、嚴重攻擊才是校園暴力?

  在我國,什麼是“校園暴力”,至今沒有明確界定。

  很多人認為,校園裏的語言侮辱或同學間的外號、口頭禪,只是玩笑,不算暴力,只有動了刀子、棍子,有嚴重的攻擊行為才是真正的暴力。老師對學生語言上的不妥當,也會被認為只是出於教育目的,而非暴力。

  對更廣泛的公眾來説,校園暴力似乎只是那些“發生在學生中,以欺淩為主要目的的肢體暴力和侮辱行為”。只有産生了較為嚴重的後果,才可能引起相應的重視。

  即使如此,這樣的校園暴力在現實中往往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專家認為,社會經驗不足、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和方法,使未成年人在遭遇暴力欺淩時,往往膽小怕事、不知所措。他們中的大多數不會主動或在第一時間將情況告訴學校或父母,“這使大多數的侵害行為被遮蔽,也使其發生往往具有長期性”。

  同時,處理校園暴力事件中,學校普遍的失當做法也給未成年人傳達了錯誤資訊:只要沒被媒體報道出來,或沒有家長追責,學校就會“能壓則壓”“能蓋就蓋”,態度消極。

  通常,暴力行為輕則由班主任老師教育批評,重則由學校教導處給予紀律處分,不到萬不得已,學校很少會選擇報警求助。否則,事情“鬧大”,會影響學校的聲譽和學校領導的仕途。

  發生在某職業院校的一起刑事案件,令當天參加討論的一位法官記憶猶新:5名女生在放學後,用酒瓶、煙頭等工具,對同校的另一名女生進行毆打、侮辱,手段極其殘忍。一審法院依法判處了5名施暴者實刑,但5人的家長托關係、找熟人到二審法院,要求改判緩刑。

  “這些家長還未意識到,自己孩子的行為已經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家長的行為將傳遞給孩子錯誤資訊,“我犯任何事,都可能在家長協調下不受制裁”。

  相關立法仍存空白

  “校園暴力,就只是學生間打打鬧鬧的小型糾紛。”在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徐徵看來,公眾的這一普遍認知,已造成此類案件與法律間的關係疏離。

  2011年至今的5年裏,西安市法律援助機構共接待涉及校園暴力的法律諮詢2580人次,受理並辦結的卻僅為200件左右,佔7%。

  “諮詢的多,申請的少。”很多人認為,校園暴力只是孩子間的打鬧,加之事情發生在同學間,對採取法律途徑處理也有顧慮,所以大都會選擇調解解決。

  事實上,我國校園暴力立法也存在“空白”。陜西省律協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王江濤表示,在特別法立法領域,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決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問題,而對未成年人之間實施的暴力、侮辱行為,均沒有涉及。

  在一般法立法領域,“對暴力侵害、妨害自由等行為的法律懲戒標準過高”。比如,只有造成人體輕傷、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才分別構成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拘禁罪。而對於污辱、誹謗,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能構罪,且該罪屬於“自訴”範圍,必須要當事人自行蒐集證據、自行去法院起訴。

  校園欺淩上升到刑法的,少之又少,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同時規定: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滿十四週歲的,不予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重’對未成年加害人的保護,‘輕’對未成年受害人的保護”,使現行法律對校園暴力的懲戒缺乏雙向保護的平衡,也很難對施暴行為起到震懾作用。

  “我國現行法律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使其在犯罪後常受不到有效處罰,這也導致校園霸淩行為的屢屢發生。”陜西理工大學教育科學學院博士楊川林認為,在校園暴力防治方面,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一些經驗。

  “針對校園霸淩行為,英美兩國都具備較為健全的法律體系。”以英國為例,有兩部主要立法,“惡意通訊法”和“平等法”。美國則有5部法律,涉及中小學校園霸淩行為:“民權法案”“教育修正案”“康復法案”“年齡歧視法案”及“殘障人士法案”。

  這些立法中,對校園暴力行為與其他行為有著嚴格的區分和界定。

  在英、美兩國,通常以下兩大類行為並不被視為校園霸淩。一是刑事犯罪行為。以下4種行為不列為霸淩行為,而屬於刑事犯罪,它們是“用武器和其他物品嚴重攻擊別人”“明顯的偷盜行為”、“傷害身體或者殺害”“性侵害”。

  其次,是次霸淩行為。次霸淩行為,是指在激烈遊戲和相互戲謔中受傷,不過這些行為並沒導致傷害,“它們並不屬於校園暴力範疇”。

  美國的校園暴力範疇,被列入的法律主體有4個:教育主管部門、學校工作人員、家長、校外機構,美國非常重視“家長”和“校外機構”在校園暴力發生後的法律責任。

  早在1999年,英國就規定:家長在校園暴力發生後也負有連帶責任。實施霸淩行為的學生遭停學處分時,家長也是責任主體,需要配合學校和有關當局來治理未成年人的行為。法院發佈的“教養令”包括個兩方面:一、家長要負責對學生的課程輔導;二、家長要配合學校改善學生的行為。

  另外,美國規定,在學生出現違法、反社會,甚至任何具有威脅性、挑畔性和破壞性的行為時,法院也可以對家長髮出“教養令”。這樣的舉措,將家長有效帶入校園暴力的治理範圍,也減緩了有關機構的壓力。

  此外,英美兩國均十分重視校外機構的參與。“政府是一個有限的政府,不可能大包大攬,很多事情需要通過專業機構完成。”——如果學生因為霸淩行為被停學,或是面臨退學處分,除了給予學校的輔導,政府也會通過校外機構依法提供替代性教育服務。

  防範校園暴力帶來“二次傷害”

  直面校園暴力,尋求解決途徑,成為必須面對、迫在眉睫的問題。今年4月28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下發通知,對校園欺淩開展專項治理。這意味著,校園暴力問題已引起重視,將其治理納入國家治理層面。

  在專家們看來,一個多方聯合,社會參與,協調互動,貫穿事前、事中、事後各個環節的綜合治理平臺的建立勢在必行。

  “‘三級預防’體系亟須構建。”西北政法大學教授褚宸舸表示。“一級預防”針對全體學生,加大教育力度,幫助其建立底線意識、安全意識和面對暴力時的自我保護能力。同時,學校建立暢通渠道,制定應急預案,定期排查潛在的校園暴力誘因,為學生提供隨時可觸及、隨時可獲得、隨時可信任的幫助,消除被欺淩者的心理恐懼,治校園暴力於“未病”。

  “二級預防”:在已出現問題的情況下,對施暴者及時制止、訓誡,對受害者及時救助、輔導。

  “三級預防”,杜絕可能會持續或反覆發生的校園暴力,或因媒體報道帶來的二次傷害。

  這其中,“判後教育”尤其值得關注。目前,我國校園暴力事件發生後,施暴者除了進少管所,就是被判緩刑回家。實際上,出現問題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多有缺失,他們回到社區後無人看管,重復犯錯率非常高。

  對此,有專家建議,將較為嚴重又不至於刑事處罰的校園暴力加害行為納入收容教養制度。同時,加大對社會組織服務的購買力度,進一步發揮工讀學校作用。在海口等一些城市,已建立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心”被認為是有益的嘗試:不良行為青少年將被強制入校接受教育培訓和矯治,相關培訓對象也包括其家長。

  目前,我國的兩部相關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偏重於對青少年權利的維護,多倡導性原則,缺乏可操作性規則。但由於程式原因,要從立法層面解決這一問題,又需要比較漫長的過程,因此,“對現有的法律進行適當的條款修訂,不失為現實和便捷的途徑”。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