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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逆行撞車後搶車 又鑽進另一車咬傷女子膝蓋

2016年07月17日 06:26:00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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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駕車時突然發狂,38歲男子于某先是逆行撞上一輛計程車,然後搶了一輛計程車撞壞停在路邊的兩輛車,之後又鑽進一輛車咬傷一名女子。記者昨天獲悉,于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2年。京華時報記者張淑玲

  □事發

  男子撞車後搶車肇事

  朝陽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19時許,于某開著一輛邁騰轎車由南向北逆行至朝陽區石佛營路口時,撞在對向駛來的一輛計程車的左前側。于某沒有停車,而是掉頭向南繼續開,直到轎車撞到道路中間護欄後無法行駛。于某下車後向一輛正在等信號燈的計程車走去,他從計程車右前側車窗鑽進車,將司機孫先生趕下車。

  于某開著搶來的計程車行至朝陽區豆各莊路附近,撞上一輛停在路邊的福特轎車,並致該車後面的一輛大眾轎車損壞。

  在豆各莊路口,于某見一輛現代牌轎車開著車窗,便強行從該車左窗鑽進去,將坐在副駕駛座上的王女士左膝咬傷。

  于某被抓獲歸案後,公安機關在其血液中檢測出美沙酮和可待因。警方在其汽車後備廂內發現3副車牌,一紙盒內還有檢驗毒品工具、試紙及疑似吸毒玻璃管等物品。在於某住處,警方起獲兩支注射器,其中一支含有少量液體。經鑒定,該液體含有海洛因。

  于某供述,事發前他和陳某、謝某兩個朋友吃飯,“突然感覺身體不舒服,像是吸了新型毒品的感覺。”因為離家較近,于某就想開車回家躲起來,“沒想到這種幻覺來得快,發生了一系列的事情”。

  據鑒定,王女士被咬傷的左膝傷情為輕微傷,被于某撞壞的3輛車損失共為4萬餘元。

  該案審理期間,于某及其親屬賠償王女士及3輛車的損失共6萬元。

  □證言

  于某當時異常癲狂

  被于某撞上的計程車司機趙先生作證稱,于某當時特別亢奮,特別瘋狂。

  車主趙先生的證言顯示,于某先是敲了一輛奧迪車車窗,但奧迪車沒理他,“他突然向我的車跑來,我想關上車窗,他按住了窗玻璃,並從車窗爬進來,搶我的方向盤並按住車的擋把,我就往外推他”。趙先生稱,于某爬到王女士腿邊,“咬著我女朋友的腿不松嘴,他還大喊大叫,語無倫次,精神亢奮”。

  一李姓證人證言顯示,在被帶往派出所的路上,于某還從警車的後排竄到前排打人,還將頭鑽到司機腳下按車的油門,警車一度失控,後警察拉了剎車摘了空擋才停車。“情緒很亢奮,一直在罵街。”李先生説。

  朝陽區第三醫院一王姓醫生作證稱,于某每天都會到門診喝美沙酮(有鎮痛作用,具有治療海洛因依賴脫毒和替代維持治療的藥效作用。編者注)治療。事發當天,他到門診喝了110毫升美沙酮。

  □審理

  被鑒定為精神障礙

  于某曾因吸毒在1999年4月1日被強制戒毒3個月;因犯販賣毒品罪,分別在2004年、2008年先後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拘役半年,緩刑半年。為爭取輕判,于某向公安機關舉報了孫某某盜竊兩部手機的情況。經查,孫某某所盜竊的兩部手機價值2900元。

  朝陽法院審理後認為,檢舉揭發他人盜竊犯罪,于某有立功表現,其還在親屬幫助下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故依法減輕其處罰。2015年8月10日,朝陽法院曾以于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半,于某不服上訴。北京市三中院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該案發回重審。

  重審期間,于某被鑒定為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案發時處於幻覺妄想狀態,並伴有強烈的恐懼情緒和行為紊亂,受此影響,喪失辨認、控制能力。對事發時于某的刑事責任能力鑒定未予評定。朝陽法院另組成合議庭開審該案,最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於某有期徒刑2年。

[責任編輯:尹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