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解麗)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意見規定,各級機關中原繫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仲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公務員辭職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
意見要求,各級機關中原繫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仲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其他公務員的從業限制期則為兩年。據悉,原任職務或原工作業務一般應包括辭去公職前3年內擔任過的職務或從事過的工作業務。
意見還明確了公務員辭去公職的程式: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公務員原所在單位在批准辭去公職前要與本人談話,了解從業意向,提醒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對不符合從業限制規定的,要勸其調整從業意向;經勸説仍不調整的,不予批准其辭去公職的申請。對批准者,在從業限制期內,原單位每年至少與其聯繫一次,了解和核查從業情況,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應當及時向公務員主管部門報告。
對於出現違規從業行為的,意見也指出,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原單位責令其限期解除與接收單位的聘任關係或終止違規經營性活動;逾期不改正的,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從業所得數額進行調查核定,由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沒收,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規從業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規從業人員為中共黨員的,依照有關黨規黨紀給予相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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