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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教育廳該不該為違法變更行為買單

2017年03月14日 08:39:37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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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與生活》雜誌社記者 盛學友

  廣東省教育廳對廣州珠江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珠江學院)舉辦者違法變更被訴至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廣東省教育廳變更行為違法並依法撤銷變更函。廣東省教育廳向最高法院第一巡迴法庭申請再審很快被依法駁回。

  違法變更函導致廣東增城鑫蜀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蜀公司)損失慘重,鑫蜀公司多次請求廣東省教育廳恢復其舉辦者身份一直未果。

  判決生效後,鑫蜀公司書面要求廣東省教育廳公開撤銷變更函之後的珠江學院舉辦者有關資訊,也一直沒有得到書面答覆。

  3月10日下午,全國兩會期間,鑫蜀公司向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遞交訴狀,訴請法院依法判決廣東省教育廳公開變更函被依法撤銷後珠江學院舉辦者的名稱。

  最高法院駁回廣東省教育廳再審申請

  鑫蜀公司與溫智洺(廣州增城區居民)簽署合同,聯合創辦珠江學院。經廣東省教育廳批准,鑫蜀公司和溫智洺作為舉辦者,成立了民辦高校珠江學院。

  鑫蜀公司出資1300萬元,佔珠江學院65%的份額,出資方式為實物,即其自有的廣州增城市新亞花園3號樓、4號樓、5號樓共計3棟樓219套房産,建築面積12672.93平方米。

  溫智洺出資700萬元,佔珠江學院35%的份額,出資方式為實物,即機器設備、電子設備等。

  除上述出資外,鑫蜀公司另將自有的新亞花園2號樓、10號樓共計2棟樓和近20畝土地給珠江學院使用至今,另出資上千萬元人民幣。  

  圖片説明:新亞花園總平面規劃圖中,藍色劃線內為3號、4號、5號樓。紅色劃線內為2號、10號樓  

  3號樓(由南向北方向拍攝)  

  4號樓(由西向東方向拍攝)  

  5號樓(T型)裏側一角(由西向東方向拍攝)  

  5號樓(T型)外側一角(由南向北方向拍攝)  

  5號樓(T型)外側一角(由西向東方向拍攝)  

  2號樓(由東向西方向拍攝)  

  10號樓(由東向西方向拍攝)

  在鑫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不知情的情況下,溫智洺等通過廣東省教育廳,卻將珠江學院舉辦者鑫蜀公司變更成了廣州市華磐教育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磐公司)。

  華磐公司由溫智洺及其妻子李雪蓮共同出資發起,溫智洺為法定代表人。後法定代表人由溫智洺變更為李建強(李雪蓮的胞弟),股東變更為李建強(佔股21%)、李雪蓮(佔股79%)。

  後來,鑫蜀公司股東陳銘等人發現鑫蜀公司舉辦者身份被溫智洺等人“狸貓換太子”,珠江學院變成了溫智洺的家族企業,造成鑫蜀公司鉅額損失,遂將廣東省教育廳等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0日,廣東省高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書,判決廣東省教育廳該變更行為違法,並撤銷廣東省教育廳于2014年2月8日作出的《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同意廣州珠江職業技術學院舉辦者變更的函》(粵教規函﹝2014﹞35號,簡稱變更函)。

  11月21日,廣東省教育廳等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申請再審。

  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駁回了廣東省教育廳等再審申請。

  違法變更行為剝奪了鑫蜀公司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該案中,廣東省政府同意核準行為是向廣東省教育廳作出的批准行為,廣東省教育廳作出的變更函才是告知了行政相對人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變更函上署名機關是廣東省教育廳,故廣東省教育廳是該案適格被告。

  雖然鑫蜀公司曾于2009年被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也僅僅是取消了公司的營業資格,其法人資格還繼續存在,只有經過登出之後,公司的法律人格才消滅。

  廣東省教育廳變更珠江學院的舉辦者,剝奪了鑫蜀公司作為珠江學院舉辦者的權益,被訴行政許可行為與鑫蜀公司有利害關係。鑫蜀公司是該案適格原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該案中,廣東省教育廳未經需變更的珠江學院舉辦者鑫蜀公司的申請,徑行剝奪了鑫蜀公司的舉辦者資格已屬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上述規定,為了保障民辦學校不因變更舉辦人而導致財務混亂、資産流失,應當對民辦學校財産、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和核算,審批機關也應當就此進行審查。

  廣州增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接受委託對珠江學院進行財務清算,作出的珠江學院清算專項審計報告,僅是對鑫蜀公司單方的入股情況、目前狀況進行的審核,未對珠江學院的財産、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和核算,不符合上述規定要求。

  廣東省教育廳在核準變更珠江學院舉辦者時,對相關財務清算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廣東省高院確認變更行為違法並予以撤銷並無不當。

  至於鑫蜀公司是否存在違法侵害珠江學院資産、應否恢復鑫蜀公司舉辦者的身份,並非該案的審理範圍。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廣東省高院判決未對這些問題審查並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行政裁定,再次確認了廣東省教育廳變更舉辦者的行為的違法性:一是未經鑫蜀公司申請就任意將其舉辦者身份變更為華磐公司,屬於違法;二是對相關財務清算情況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屬於違法。

  由於廣東省教育廳變更行為違法,“不僅非法剝奪了我們公司舉辦者的身份,而且還導致我們公司鉅額的經濟損失”,鑫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陳銘告訴《法律與生活》雜誌社記者,“廣東省教育廳違法變更舉辦者的行為,實際上等於在幫助溫智洺侵吞我們公司鉅額資産”。

  違法變更行為造成的損失該不該賠償

  2016年6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廣東省教育廳變更行為違法並撤銷了違法變更函,7月6日,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鑫蜀公司多次和廣東省教育廳交涉,請求恢復其舉辦者身份,或由其成立新的符合要求的公司作為珠江學院舉辦者,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廣東省教育廳卻表示,已口頭告知各方變更函被法院依法撤銷,且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這種所謂的告知,一點意義也沒有”,陳銘告訴《法律與生活》雜誌社記者,“要想真正履行生效判決,就應當通過文件的形式,將違法變更後的舉辦者華磐公司,再重新變更為我方公司或我方新成立的符合要求的公司,這才叫真正的履行生效判決”。

  2016年12月21日,《法律與生活》雜誌社記者給廣東省教育廳辦公室留下了書面採訪提綱,請求對有關問題能夠予以答覆,但是,截至3月10日記者刊發續篇報道,也未收到其書面答覆。

  1月14日,廣東省教育廳向溫智洺、華磐公司、鑫蜀公司清算組、珠江學院發出書面通知,告知1月16日召開該案有關情況通報會,要求各方指定的代表參加,該通知還特別強調,“會議重要,請勿缺席”。

  同時,陳銘還一併收到一份通報會告知函,告知函説,廣東省高院判決已于2016年7月6日發生法律效力,這一意見此前教育廳工作人員已多次當面口頭告知鑫蜀公司及珠江學院有關人員,現再次書面通報。

  陳銘告訴《法律與生活》雜誌社記者,廣東省教育廳就是想通過這個所謂通報會的形式,表達他們已經執行了生效判決,想借此宣佈違法變更行為造成一切糾紛和損失等有關問題,已經和教育廳沒關係了,以後不要再找他們了。

  陳銘同時還強調,根本不存在教育廳工作人員多次當面告知問題,“僅僅一次,只是告訴我們:變更函已被法院撤銷,判決內容我們已經執行了,恢復舉辦者身份問題,不管我們教育廳的事,你們跟溫智洺協商”。

  廣東省教育廳把“球”踢了出去。兩家是死對頭,怎麼可能協商?廣東省教育廳又不去恢復原舉辦者身份,鑫蜀公司一下子陷入了兩難境地。

  廣東省教育廳要求鑫蜀公司和溫智洺、華磐公司、珠江學院,就資産和其他糾紛走司法程式,對此,陳銘告訴《法律與生活》雜誌社記者,“這一系列問題和糾紛,皆因教育廳違法變更行為造成,理應由教育廳予以解決,而不應該推卸責任,把矛盾的各方推到一個無休止的司法糾紛當中去”。

  對鑫蜀公司來説,一個損失是,建築面積近1.3萬平方米的房産,經過“狸貓換太子”,面積縮水了一半還多;第二個損失是,除作為投資入股的資産外,其他資産包括2號樓、10號樓和20畝土地和上千萬元資金“也打了水漂”,土地、房産還在被他們無償使用;第三個損失是,作為舉辦者的無形資産,無法得到挽回。陳銘介紹,只有對珠江學院所有資産包括生源等進行評估,之後才可以評估出作為舉辦者無形資産的價值問題。

  陳銘認為,廣東省教育廳應該對其違法變更行為負法律責任,應該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鉅額損失負責,應該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應該依法將目前還在違法管理珠江學院的華磐公司的舉辦者身份發文予以撤銷。

  違法變更行為該不該被追究

  2017年2月,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免去魏中林廣東省教育廳副廳長的職務。魏中林自2006年10月一直任廣東省教育廳黨組副書記、省教育廳副廳長,分管發展規劃處、高等教育處、高中與中職教育處、交流合作處、人事處。

  此前的2006年3月,羅偉其任廣東省委教育工委書記、廣東省教育廳廳長、黨組書記,一直到2017年2月退休。

  廣東省教育廳領導分工介紹上,排在第三位的是景李虎。景李虎2011年4月任廣東省委教育工委副書記、省教育廳黨組副書記,分管思想政治教育處、組織處、幹部處、機關黨委辦公室,分管教育系統維穩工作。

  目前,景李虎主持廣東省委教育工委和廣東省教育廳全面工作。景李虎的履新,意味著擔任了11年廣東省委教育工委書記、廣東省教育廳黨組書記的羅偉其已經卸任。

  根據中央精神,新官“不能不理舊賬”。

  2月21日,《法律與生活》雜誌社記者向廣東省教育廳遞交了採訪提綱,就教育廳在違法變更函被撤銷後如何將舉辦者恢復到變更前的狀態以及如何彌補因違法變更行為給鑫蜀公司造成的損失等問題,希望教育廳能夠予以書面答覆。

  3月7日下午,廣東省教育廳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告訴《法律與生活》雜誌社記者,採訪提綱已提交有關領導,有關部門正在研究,研究後給答覆。

  這位工作人員的答覆,和該廳辦公室主任徐仕敏的答覆如出一轍——2016年12月21日,《法律與生活》雜誌社記者第一次遞交書面採訪提綱後,這位主任一直説正在研究中,研究後會給答覆,但是,截至記者3月10日發表續篇報道,也沒有收到這位主任所説的書面答覆。

  “違法變更行為的相關文件,係廣東省教育廳常務副廳長魏中林審批簽發報送”,陳銘告訴《法律與生活》雜誌社記者,如今,羅偉其廳長退休,魏中林副廳長被免職,“這兩位領導任上發生的違法變更行為,給我們公司造成了鉅額損失,這個舊賬,新上任的景李虎書記,是不是應該好好理一理啊?”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廣東省教育廳的再審申請,意味著法院已徹底終結該案,“廣東省教育廳給我們造成鉅額損失的違法變更行為,以及廣東省教育廳應該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難道就可以在他們的故意拖延中不了了之嗎?”

  對於新官該不該理舊賬、能不能理舊賬以及廣東省教育廳該不該對違法變更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該不該對違法變更行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等有關問題,《法律與生活》雜誌社記者準備採訪剛上任的景李虎書記,但是,給他打電話、發短信,他均未接聽、也未回復。

  2016年12月14日,新華社發佈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中辦、國辦同時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該規定要求,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當“……糾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自覺維護司法權威……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雖然法院判決依法撤銷了違法的變更函,但是,該違法變更函導致珠江學院舉辦者由鑫蜀公司變為華磐公司已成既定事實,而這個既定事實,目前並沒有因為違法變更函被法院依法撤銷而有何改變,反過來説,也即鑫蜀公司作為珠江學院的原舉辦者,其合法權益因為違法變更而被侵害的事實並沒有改變。

  由此,鑫蜀公司合法權益因違法變更而被侵害,廣東省教育廳該不該負責將珠江學院舉辦者恢復到違法變更前的狀態?對其違法變更的行政行為,該不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關責任人該不該被依法追究法律或行政責任?對其違法的行政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該不該承擔賠償的法律責任?

  如果,廣東省教育廳的違法變更函僅僅被法院依法撤銷就算萬事大吉的話,那麼,今後會不會有更多行政行為雖然造成有關當事人鉅額經濟損失,卻也如廣東省教育廳這次違法變更一樣即便官司敗訴卻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後果呢?

  若果真如此的話,從嚴治黨、依法行政和中辦、國辦關於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的有關規定,以及習近平總書記“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健全權力運作制約和監督體系”的指示精神,豈不是成了一句空話?

  陳銘希望,廣東省教育廳能夠正視其違法行為,並能夠自覺地予以糾正。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