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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政放權如何更“到位”

2017年01月24日 17:30:31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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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義上權力放下去了,但上面還有繩子牽著”“一些權力放得太快,下面沒能力接住”……山東代表團小組審議時,簡政放權問題引起熱烈討論,多名人大代表認為簡政放權既要到位,又要切合實際,才能真正落地産生生産力。(3月10日南京日報)

  簡政放權不僅僅是個理念,還需要落到實處。否則,就可能出現表面上已經簡政放權,但實質上還是抱著權力不放的情形,也可能出現在放權的同時,把應該承擔的責任一併放掉的傾向。這就需要在簡政放權時,能夠更“到位”:不越位、不戀權、不缺位。

  不越位是簡政放權的主要內容。之所以需要簡政放權,就是因為權力管得太多。權力管得太多並不是一件好事,包辦所有事情的權力不僅無法充當一個萬能保姆的角色,而且也可能干擾了正常秩序的運作,或者無形加大了秩序運作的成本。這一點從權力和市場的關係中可以看得一清二楚。而權力管得太多的實質就是權力的越位,本來可以交給其他主體去行使的權力,行政權力在自覺與不自覺中將其攬入懷中。既然我們承認權力不是萬能的保姆,我們看到了權力越位帶來的種種弊端,就應該在簡政放權時規範權力的邊界,防止權力越位。只要權力不越位,權力本身必然瘦身。

  不戀權是簡政放權的具體體現。簡政放權是一個趨勢,各個部門也都在相應地進行改革。但是,對於簡政放權的理解卻可能存在不到位的情形,對於簡政放權的執行也存在不徹底的現象。比如,具體的辦事權力下放了,但是最終審核權,主管部門還是牢牢地握在手裏。這就可能出現一種情形:所有的事情都按照程式走完了,但是在最終審核的時候又因為某些原因耽擱下來。而這些問題原本權力是可以放手的,這些問題算不上什麼真正的問題。當審核權沒有下放時,真正的權力還是沒有下放,因為權力的本質就是決定權。一旦沒有了決定權,也就談不上什麼真正的權力。因此,在簡政放權時,不能戀權,不能在簡政的同時藏有私心,不能在放權的同時,留著尾巴。

  不缺位是簡政放權的應有內涵。在簡政放權時,也可能存在責任和義務一同下放的可能。本來,權力和責任是對應的,賦予什麼權力就具有什麼責任。隨著權力的下放,責任當然也會連帶著下放。但是有些責任是行政部門必須承擔的,這種責任不能隨著權力的下放而丟掉,也不能因為權力的下放而不用承擔。如果行政部門在權力下放時,分不清哪些責任必須承擔,就可能出現當甩手掌櫃的情形,導致權力出現缺位的尷尬。事實是,權力在下放的同時必須分清哪些權力應該下放,哪些責任可以下移,對於那些不能下放的權力,尤其是不能棄之不管的責任,權力必須承擔起來。

  權力意味著管理,權力意味著資源,權力也意味著責任。簡政放權的目的是為了厘清權力邊界,讓權力行使更加規範,讓權力運作更加透明,讓權力的責任意識更加強烈。這就需要在簡政放權時能夠更到位:不能越位,一越位權力就可能亂作為,就可能增加社會運作成本;不能戀權,一戀權就可能出現簡政放權的表面化,就可能在簡政放權時猶猶豫豫、不幹不凈;不能缺位,一缺位權力的下放就可能伴隨著責任的丟失,權力在放權的同時也導致社會秩序的失控,社會保障的失位。只有做到這些方面,簡政放權才算名副其實。(李劭強)

[責任編輯:齊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