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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罪如何定罪量刑?司法解釋回應五大問題

2016年12月26日 15:54:39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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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 張尼 馬學玲)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發佈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中國最高司法機關就環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臺專門司法解釋。

  污染環境罪如何定罪量刑?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規排放如何懲處?環保監管人員失職如何處理?篡改環境監測數據如何處置?

  污染環境罪:如何定罪量刑?

  污染環境罪是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為“嚴重污染環境”。那麼,哪些行為屬於“嚴重污染環境”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説,《2013年解釋》規定了認定“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具體情形,今次發佈的《解釋》第一條予以吸收,並根據司法實踐情況作出完善。

  引發外界關注的是,司法解釋細化了重金屬污染環境的入罪標準。

  顏茂昆説,鋻於各類重金屬在毒害性程度方面存在明顯差異,經從環境學和環境醫學角度綜合考量,《解釋》明確,“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解釋》第三條還對污染環境罪的結果加重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相應完善。

  顏茂昆稱,增加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新社記者 武俊傑 攝

  重污染預警期間違規排放,將面臨什麼?

  在發佈會的答問環節,談及大氣污染,顏茂昆表示,大氣污染實施犯罪取證非常困難,因為污染源排放到空氣以後流動性很大,而且很快被稀釋,因此打擊犯罪很難。為此,《解釋》設置了操作性更強的定罪量刑標準。

  譬如,《解釋》第一條新增了標準,將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污染物的,作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也就是説,在這種情況下,不管你排放了多少,實際上這個也很難去查,但是只要有了篡改、偽造數據的行為,有了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就從法律上推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可以構成污染環境罪。”

  此外,《解釋》將“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作支出一百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增加規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顏茂昆指出,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單位和個人多是為了謀取不法利益,增設以上兩項規定,讓行為人得不償失,可以更有針對性地懲治和預防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解釋》還明確了實施環境污染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

  其中包括,“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環保監管人員失職如何處理?

  擔負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導致環境污染該如何處置?此次發佈的司法解釋也予以了明確。

  根據《刑法》第四百零八條,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此次發佈的司法解釋規定,實施刑法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致使公私財産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等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傑也表示,最高人民檢察院一直高度重視依法懲治生態環境領域職務犯罪,通過部署開展專項工作、公佈典型案例等方式,認真發揮各項檢察職能,加大對下級檢察院辦案的指導,及時介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特別是深挖破壞環境資源背後的職務犯罪線索,嚴肅查辦索賄受賄、失職瀆職犯罪。

  篡改環境監測數據如何處置?

  發佈會上,環保部政法司司長別濤表示,這次司法解釋針對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規定、增補了專門的定罪量刑標準,解決了目前困擾環保部門多年的監測數據作假的認定難、處罰軟、制裁不力的突出問題,必將大大提升法律的威懾力。

  具體來看,《解釋》第十條明確,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品質監測系統實施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干擾採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等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論處。

  《解釋》還明確,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品質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對電腦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電腦資訊系統不能正常運作,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電腦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何種情況屬於共同犯罪?

  《解釋》此次還明確了環境污染共同犯罪的處理規則。

  “對於此類犯罪,不僅要依法懲治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人,更要打源頭、追幕後,依法追究危險廢 物提供者的刑事責任。

  記者了解到,該司法解釋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完)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