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時政新聞

揚州一執法車送受傷女同事就醫 紀委稱非公車私用

2016年09月26日 13:22:04  來源:澎湃新聞網
字號:    

  原標題:江蘇一執法車為受傷女同事送醫 紀委:超範圍用公車

江蘇一執法車為受傷女同事送醫 紀委:超範圍用公車

  網友拍攝的涉事車輛。 @美麗和諧家園圖

  近日,有網友發帖反映,江蘇揚州一輛標有“行政執法”字樣的蘇KJA173汽車,于9月19日上午進入揚州市區的蘇北人民醫院。據網友稱,因當時排隊入院的車輛較多,車上有3人先行下車。網友懷疑,該車輛是否涉嫌公車私用。

  澎湃新聞從揚州高郵紀委獲悉,經紀委部門核查了解,上述執法車輛係高郵市菱塘回族鄉村建環保中心執法中隊使用,因該單位綠化隊職工楊某在工作過程中意外受傷,9月19日上午執法中隊萬某、薛某帶其到蘇北醫院辦理住院手續。

  紀委通報稱,菱塘回族鄉紀委已對涉事單位負責人進行了批評教育,要求不再使用執法車輛。菱塘回族鄉宣傳委員張愛勤向澎湃新聞記者證實此事。

  女職工下班途中受傷,單位領導好心安排車輛護送

  據菱塘回族鄉村建環保中心的監察中隊楊健介紹,事情追溯到今年5月4日,該村建環保中心綠化隊一名職工楊女士騎電動車下班途中避讓行人時失去重心、不慎跌倒,造成左胳膊抬不起來,同行也有其他同事目睹。“這算是工傷。”楊健説。

  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

  事後,該村建環保中心叫了車送楊女士去菱塘衛生院就醫,無效,遂當晚轉至高郵醫院。高郵醫生以“醫療水準有限、難以診治”為由,建議患者轉院。

  5月9日,楊女士及其丈夫來到位於揚州市區的蘇北醫院。因楊女士夫婦長期住在農村,不會説普通話,也不識字,單位領導楊健便叫了單位副隊長萬先生和一名薛姓同事陪同楊女士。

  蘇北醫院對楊女士進行了肌電圖檢查,醫生診斷為神經損傷。“像劉翔受傷一樣。”萬先生説, “醫生本來建議做手術,為我們節省費用,決定先觀察幾個月,看看有無可能復原。”就這樣,從此之後每月的上旬的某天,萬先生及同事薛先生都帶楊女士去蘇北醫院復診。

  澎湃新聞記者試圖向楊女士本人核實,但因語言不通,記者便聯繫其女婿李某,他所述的情況與楊、萬所説吻合。他還説,楊女士跌倒後一直處於帶薪養傷狀態,一切就醫費用由單位墊付。

  蘇北醫院主治楊女士的付姓醫生對澎湃新聞提供的診斷報告顯示,楊女士外傷後右肩關節脫位,左腋神經損傷,就診時訴左肩外展不能。付醫生説,一般這種損傷養三四個月可以恢復,但楊女士在這期間並未好轉,原因不能確定。今年8月,付醫生建議楊女士手術。

  9月19日,在萬、薛的陪同下,楊女士及其丈夫來到蘇北醫院辦住院手續。為方便就醫,單位領導楊健安排他們開著單位唯一的一輛執法車過去。

  “以前每次我們都打車的,但這次辦住院手續要忙的事情比較多,而且蘇北醫院人太多了,排隊要排好久,打車的話,計程車司機也不會等我們。楊隊長才叫我們開車。”萬先生説。

  “假如執法用車送人去醫院這段時間內發生突發事件需要執法車怎麼辦?”澎湃新聞記者問楊健,對方稱,“當時沒想這麼多,以為這是公事,只想儘快把這個病看好。”

  楊健介紹,該單位執法人員都配備了摩托車,只有去距離遠的地方比如去農村巡查,才會用到執法車,通常是兩三天一次。“平時沒用時就空置,單位都有嚴格管理制度,個人私用執法車是堅決不允許的。”

  紀委:不是公車私用,但超出公車使用區域範圍

  不過,“執法車輛送人就醫”事件被網友發帖曝光後,當地紀委卻對楊健做了批評教育,認為他調配執法車送楊女士看病的做法有違規定。因為是領導安排,萬、薛並未受到處分。

  有網友猜測,楊健此舉是否涉嫌公車私用。也網友質疑紀委是否處理過重,涉嫌矯枉過正,“明明是好事,怎麼還受批評?”

  不過萬、薛卻不同意。“你説這個是違規,違反了哪一項規定啊?公車私用?她是我們單位的人呀,不是我家裏的父親或母親。我不認為這是公車私用。”萬先生説。

  “從我們單位到蘇北醫院,打個車要三四百塊,使用單位的公車,那不也是算是為單位節省了開支了嘛。車是單位的車,人也是單位的職工,不算公車私用。”薛先生説。

  帶著疑問,澎湃新聞記者聯繫到菱塘回族鄉紀委書記吳正軍。他表示,事件發生後,他們就與高郵市黨風政風室取得聯繫。該室經過調查後將這一事件定性為“不存在公車私用”,“但超出公車使用區域範圍”,即涉事執法車“只能在菱塘鄉,最多在高郵範圍使用”。

  記者問他這一決定是參照哪一制度條款,吳正軍回答,“國家規定是泛泛而談的,只是説嚴禁公車私用。”

  澎湃新聞記者查詢,《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顯示,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不得公車私用,並接受社會監督。的確沒有關於“公車私用”的詳細界限説明。

  吳正軍還説到,在對涉事單位相關負責人批評教育之後,9月24日又對涉事單位中隊長楊健進行了見面談話,讓其當場簽下了今後不再出現類似情況的保證書。

  吳正軍説,這個處理是較輕的,“如是公車私用,就會按照違紀行為來處理,但現在沒那麼嚴重。”

  菱塘回族鄉宣傳委員張愛勤也對澎湃新聞説,“這個事雖然聽起來是公事,但還是欠妥,違反了公務用車相關規定。不過,處理得很重,也不近人情。這是情與法的問題。”

  “網友大部分對他們表示同情理解,但這事是合情不合規。”吳正軍説。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