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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解讀“體制內”:多大“官”算“領導幹部”

2016年07月19日 06:17:15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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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導讀: “領導幹部” 常常被人們挂嘴邊,但哪些人算領導幹部,你心裏有數嗎?他們是治國理政的“關鍵少數”,讀懂了他們,也就懂得了中國政治的關鍵。

  (本文刊發于《中國經濟週刊》2016年第28期)

  馬國英

  “領導幹部” 常常被人們挂嘴邊,但哪些人算領導幹部,你心裏有數嗎?他們是治國理政的“關鍵少數”,讀懂了他們,也就懂得了中國政治的關鍵。

  討論“領導幹部”這個概念,先要了解什麼是“幹部”與“領導”

  對於“幹部”一詞,這裡先將其簡化概括為“國家工作人員”或“公職人員”,公務員是幹部的一部分。

  而“領導”可以理解為擔任職務的幹部。對於公務員職務,就有法可依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從字面意思理解,幹部如果是擔任副科長以上“領導職務”,才能算“領導”,而實際上,擔任非領導職務(通常不包括科員、辦事員)的幹部,很多時候也算“領導”。於是,就産生了“擔任非領導職務的領導幹部”這樣看似矛盾的表述。

  有沒有法規文件對“領導幹部”的含義直接予以明確?

  首先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四條的規定:

  本條例適用於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領導成員。

  ……

  選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其內設機構領導成員,參照本條例執行。

  上列機關、單位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參照本條例執行。

  簡化條文的表述,黨政機關中任職的“領導幹部”就是省部級以下直至縣級黨政機關,包括這些機關的工作部門、內設機構,再至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非領導職務”幹部則要求是處級(調研員)以上。

  舉例來説,如果在作為國務院工作部門的一個部委,從其部級領導,到該部委內設機構的司局級領導,都是“領導幹部”;如果在某個縣政府,從正副縣長,到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的局(科級)的局長,都是“領導幹部”。由此可見,不同層次的機關,“領導幹部”的範圍有所區別,而且行政級別並非唯一的指標。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規定有其不同的適用範圍,應看文件的解釋與限定。例如,《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是就選拔任用來説的,而《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第二條規定就明確了須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幹部為“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從上述文件可知,“領導幹部”中間還包括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

  那麼,什麼是“黨員領導幹部”?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為推動“兩部黨內法規”的學習和宣傳,中央紀委法規室對一些社會關注的問題進行了解答。對於什麼職級算領導幹部,中央紀委法規室明確,目前,“黨員領導幹部”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連線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

  二是國有企業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於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員。

  三是事業單位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事業單位(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範圍)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中共黨員。

  據此,從全面從嚴治黨的角度來説,“黨員領導幹部”的範圍更廣也更明確。

  例如,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有人問:國家部委中的處長,手下只有五六個“兵”,能否算“領導幹部”?這在前述《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是尚存模糊的,而這裡就明確了,即在黨政機關擔任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都是“黨員領導幹部”。

  再例如,鄉鎮正副職算不算領導幹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是“縣級以上”黨政機關,是包括縣級及以上的黨政機關,而鄉鎮是縣級以下的一級基層政權。在貫徹實施該條例的過程中,各地(省份)出臺了配套文件,如《某某省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辦法》,可見,從幹部選任的角度,鄉鎮正副職也可屬於領導幹部。中央紀委的解釋就更清晰,鄉鎮正副職是科級領導職務,擔任該職務的黨員當然是“黨員領導幹部”。

  與“領導幹部”概唸有聯繫的,還有“高級領導幹部”

  “高級領導幹部”(“高級幹部”)一般是指黨和國家機關及人民團體中副省、部級以上幹部,包括離退休後享受副省、部級以上待遇的幹部。

  需要注意的是,“高級幹部”中有一部分成員,並不稱之為“領導幹部”,而稱為“黨和國家領導人”(“領導人”)。

  “黨和國家領導人”,為中央層面的高級領導人的統稱,常見於媒體報道和政府公文。包括中共中央、國家機構、全國政協的主要領導人,按排版名名單,一般以中共中央總書記為首,至全國政協副主席為止。

  還需要提出的是,村幹部是處於國家行政幹部體制之外的、不在編、不脫産的基層幹部。因為不屬於公務員,沒有幹部身份,所以談不上是“領導幹部”。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