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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疑罪從挂”案件受害人可獲國家賠償

2016年01月08日 06:51:50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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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罪從挂”案件:對查無實據的疑難案件,先挂起來拖著,對當事人長期不起訴、判刑等案件

  昨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疑罪從挂”案件賠償請求人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獲得權利救濟。

  明確“疑罪從挂”賠償具體範圍

  近年來,“浙江張氏叔侄案”、“蕭山五青年案”、“福清紀委爆炸案”、“呼格吉勒圖案”等刑事賠償案件,受到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新出臺的司法解釋主要對刑事賠償的法律適用、規範刑事賠償處理程式、統一刑事賠償標準等方面進行細化。

  記者注意到,該司法解釋的最大亮點是“疑罪從挂”案件的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所謂“疑罪從挂”,通俗來説是指被國家權力機關拘留或逮捕,後來一直沒起訴、判刑的案件。

  最高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合華介紹,當國家機關對公民的人身羈押或者對公民的財産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的,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後雖未解除、撤銷強制措施,但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以及未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國家機關對財産進行查封、扣押的立案後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賠償請求人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獲得權利救濟。

  劉合華表示,該司法解釋的這一規定不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而且能充分發揮刑事賠償制度的倒逼功能,將有效防止權力濫用。

  對個罪超期羈押行為應予以賠償

  對於侵犯財産權的刑事賠償問題,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兩種情形具有較大爭議:一是在沒有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的情況下,哪些情形可以納入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財産權的審查範圍;二是法院作出生效有罪裁決後,對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産,刑事賠償程式中是否有權對相應涉財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賠償決定。

  對此,該司法解釋明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返還財産的”,“未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後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返還財産的”,“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産,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産的,或者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納入刑事賠償審查範圍。

  此外,對於無罪羈押法律未細化情形的賠償,劉合華表示,根據司法解釋,儘管被超期監禁的公民並非完全無罪,但由於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經不成立,針對這類具體個罪的超期羈押行為構成無罪羈押,應當予以賠償。

  據悉,該司法解釋自今年1月1日起已開始施行。

  哪些情形可申請賠償:

  “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後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侵犯財産權”

  對財産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産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産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

  (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撤銷案件的;

  (四)未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後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産或者對該財産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

  “違法刑事拘留”

  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採取拘留措施的;

  (二)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採取拘留措施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

  賠償標準怎麼定:

  醫療費賠償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誤工減少收入的賠償

  根據受害公民的誤工時間和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確定,最高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身體傷殘的賠償

  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公民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視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殘疾賠償金幅度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至二十倍;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公民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的,殘疾賠償金幅度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至十倍;七至十級的,殘疾賠償金幅度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以下。

  ■ 案例

  無罪被羈押、無罪逮捕、違法扣押、違法刑事拘留……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佈了多起刑事賠償典型案例,以案説法。

  1 被羈押3225天 獲賠85萬元

  [案情摘要]胡電傑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02年3月23日被刑拘,同年4月17日被逮捕。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殺人罪四次判處胡電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但均被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1年7月19日監視居住期滿後,胡電傑未再被採取強制措施,實際被羈押3225天。

  [處理結果]河南省高院賠償委員會2015年11月16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撤銷濮陽中院決定書,按照2014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219.72元),賠償胡電傑被羈押3225天的賠償金70.8597萬元,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

  2 個罪被撤銷 超期監禁部分獲賠

  [案情摘要]1998年3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檢察院指控黃興等人犯綁架罪、非法拘禁罪,福州中院認定黃興犯綁架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合併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經審查後提起再審。

  2015年5月29日,福建省高院認定黃興不構成綁架罪。

  自1996年6月2日被羈押至2015年5月29日獲釋,黃興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936天。扣除其因非法拘禁罪被判處的三年刑期後,其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天數為5841天。

  [處理結果]福建省高院決定支付黃興人身自由賠償金1283384.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80000元,共計1863384.52元。

  3 被羈押34天 法院賠償恢復名譽

  [案情摘要]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慶機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程錫華因涉嫌貪污罪被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檢察院刑拘。2007年7月31日,大觀區法院認定程錫華犯職務侵佔罪,判決免予刑事處罰。2011年7月6日,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程錫華無罪。

  [處理結果]程錫華以無罪被羈押34天為由,向大觀區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大觀區人民法院逾期未作決定。程錫華向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監督申請。

  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撤銷安慶市中院賠償委員會的國家賠償決定;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支付程錫華人身自由賠償金7470.48元;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在侵權影響範圍內,為程錫華恢復名譽,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元。據新華社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