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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阜寧緩刑期滿官員重新入編 官方稱符合政策

時間:2012-07-31 08:13  來源:山東商報

  新聞源: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政府被曝于2009年時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機關事業單位對緩刑期滿人員進行安置入編且部分人員存在吃“空餉”現象。知名爆料人、網友“周筱赟”稱,61人“刑滿後重新安排工作,進機關入事業編制。據我後來獲得的部分名單,這些人多為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全是因受賄罪判刑。”當地政府回應稱,此舉有政策依據。

  【網友爆料】官方安排緩刑期滿人員入編

  周筱赟稱,自己日前獲得編號為“阜政辦發[2009]152號”的政府文件。

  該文件由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政府辦公室下發,名為《關於機關事業單位2004年11月11日前緩刑人員重新安置操作辦法》。

  該文件要求,阜寧縣各有關單位根據縣政府2009年第32次常務會議精神,對2004年11月11日前該縣機關事業單位61名機關事業單位被判處緩刑期滿後未安置的人員進行重新安置。

  文件稱,安置對象為蘇人通[2004]237號文件下發前,被判緩刑,截至2009年12月已達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周筱赟稱:“這61人刑滿被重新安排工作後,有些根本不到新單位上班,卻依然享受在編人員待遇,白拿工資獎金卻不用上班,純屬吃空餉。到達退休年齡的判刑領導則安排退休,退休後享受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生活待遇,沒到年齡的可以提前退休(如提前退休,判刑期間竟然算連續工齡),個人醫療參照機關養老保險辦法辦理,只要刑滿到單位上班,養老保險費就由單位承擔,補繳養老費免收滯納金。”

  他同時表示,他已獲得的部分名單顯示,“61人多為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全是因受賄罪判刑。”

  【名單顯示】 多人獲安置後退休

  周筱赟公開的名單顯示,確有多名當地獲刑官員在刑滿後獲安置退休。

  其中,阜寧縣文廣新局窩案中,該局原局長沈某某,廣播電視臺原臺長魏某均因犯受賄罪被判緩刑,安置於文廣新局後退休。廣電局原副書記孫某、廣播電視臺原副臺長霍某某,因貪污罪獲緩刑,後被安置於文廣新局上班領工資。

  以上四每人平均為公務員身份。

  此外,還有當地縣政府機關黨委、城管局、縣建設局拆遷辦、阜城鎮政府、水利局等多名公務員獲得同樣安置。

  周筱赟同時爆料稱,該縣商業局原副股長趙某某、施莊鎮原副鎮長何某某、板湖鎮原副鎮長席某某,存在安置後不到安置單位上班吃“空餉”現象。

  【怪現象】 人大代表不如緩刑人員

  2011年,《現代快報》報道稱,阜寧縣城管局環衛所多名職工反映,在未經公開招聘和考試的情況下,緩刑人員趙某某被安置到環衛局下屬環衛所,有事業編制,“並且從安置之日起就不上班拿工資至今”。

  趙某某曾任阜寧縣房地産開發總公司財計科長兼副總經理,2001年1月因受賄37421.85元被判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

  與趙某某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環衛戰線工作三十多年的該所職工田秀英。田秀英為全國環衛女工代表、江蘇省人大代表,至今仍是臨時工身份。

  【當地回應】 有政策依據

  記者搜索發現,阜寧縣政府辦、外宣辦曾在當地網站上以《關於對網民在網上反映我縣緩刑期滿人員重新安置問題的回復》為題,對這一做法進行解釋。

  當地官方表示此舉有政策依據。

  回復稱,2004年11月11日江蘇省人事廳曾專門下發“蘇人通[2004]237號”文。

  文件規定:凡國家公務員(含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下同)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其職務應自然撤銷,並予以辭退;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應予以解聘(已簽訂聘用合同的)或辭退(尚未簽訂聘用合同的)。

  此外,文件還規定,在該文件下發前,“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或期滿後對其身份尚未作出處理的,可按上述規定執行。”

  就趙某某被安置在當地環衛所一事接受《現代快報》採訪時,阜寧縣人社局公務員管理科科長馬光輝解釋説,在2004年11月11日蘇人通(2004)237號文件下發前,沒有強制性的要求必須取消相關人員的事業編制,因此編制一直在保留。緩刑期滿後,按規定應由政府重新安置。

  江蘇省人事廳工作人員亦表示,關於“蘇人通(2004)237號文件下發之前,相關人員在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或期滿後尚未作出處理的,可按該文件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亦可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以2004年11月11日為限,我縣2009年安置的61名緩刑人員均是2004年11月11日以前被判緩刑的,2004年11月11日之後判緩刑的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相關文件規定,一律辦理開除手續。”當地在上述回復中回應稱。

  不過,上述回復並未對被安置人員中出現的吃“空餉”現象做出解釋。

  【爆料人】 鑽空子,涉嫌違規

  爆料人周筱赟稱,阜寧縣此舉“其實是鑽了一個空子”。

  “‘蘇人通【2004】237號’文件雖然明確説了‘應予以解聘’和‘對其予以辭退’,但這個文件是江蘇省人事廳2004年11月11日下發的,在文件下發前的判刑人員,可以不按該文件執行。這就是阜寧縣政府2009年11月29日下發的文件會特別註明‘2004年11月11日之前’的原因。就是為了規避江蘇省人事廳文件。”

  周筱赟同時表示,阜寧縣政府的做法涉嫌違反人事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10日)第9條之規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必須在本地區發佈招聘公告,採用公開方式對符合報名條件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考核,考試或考核結果及擬聘人員應進行公示。

  “阜寧縣政府,憑什麼以一張違法文件的形式,要求安排判刑公務員進入事業編制吃空餉?”周筱赟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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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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