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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順德一鎮長私分國有資産460萬 受賄40余萬

時間:2012-05-29 10:49  來源:廣州日報

  廣東順德倫教鎮長黃錫棉(資料圖片)

  一審法院查明其夥同他人私分國有資産460萬元 共同貪污20萬元 受賄40余萬元

  昨日記者從相關方面獲悉,順德倫教鎮鎮長等集體涉嫌虛增工程款貪污一系列案件,其中時任倫教鎮長的黃錫棉涉嫌貪污受賄案有了一審結果。順德區人民法院查證黃錫棉夥同他人私分國有資産共人民幣460萬元,共同貪污20萬元,共受賄407300元。

  鋻於上述犯罪事實,順德區人民法院判決黃錫棉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三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五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五萬元;犯私分國有資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最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十萬元和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由於黃錫棉還在順德看守所,記者從其辯護律師,廣東達聲律師事務所律師蘇用和處獲悉,黃錫棉已收到了判決書,“是否上訴,還要與當事人商討,現在暫時還沒有決定。”蘇用和説。焦點:

  三宗犯罪為“單位犯罪”

  黃錫棉案件成為順德市民近幾個月議論的焦點,不僅是因為黃錫棉曾擔任經濟大鎮倫教鎮的鎮長,還因為案件錯綜複雜,其中牽涉1999年到2005年期間,倫教鎮領導班子“集體貪污”的情況。昨日的順德法院判決書,對檢察機關公訴黃錫棉的部分罪狀,作出了權威查證解釋,認為其中三宗罪,為“單位犯罪”(見右表前三項)。

  對於以上犯罪事實,順德法院認為,這些均屬倫教主要負責人決定後作出的集體行為,倫教街道黨委作為倫教街道的一個內設機構,以集體名義將國有資産分給黨委成員,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徵,應當定為私分國有資産罪,公訴機關指控這些犯罪屬於貪污犯罪指控不當,“本院予以糾正,被告人黃錫棉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點辯護意見有理,本院予以採納”。

  手段:分贓前先“扣稅”

  黃錫棉一案中,順德法院認為其任職倫教鎮原副鎮長、鎮長、倫教街道辦事處主任期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共同貪污財政資金,數額特別巨大”;“順德區倫教街道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被告人黃錫棉作為上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産罪”。

  經法院查明,黃錫棉與“好同事們”,一共私分了國有資産460萬元之巨,更荒唐的是,在幾次分贓前“黃錫棉們”還懂得走“正常程式”,先進行了扣稅處理。順德法院列出其中一次數額巨大的分贓為2005年7月,黃錫棉調任,決定來個“臨別秋波”,開完黨委會後決定“發點錢給黨委委員”,於是集體決定從倫教土地發展公司,以支付街道供電公司屬下電力安裝公司工程款的名義,將100萬元國有資産瓜分,先扣稅10%,餘下90萬元,恰好9位委員每人10萬元。

  法院:揭發他人為“坦白”

  黃錫棉瓜分國有資産數額巨大,不過被雙規後有“立功表現”。經過順德法院查明,在立案調查後,黃錫棉對其存在的貪污等嚴重違法問題供認不諱,並自行供述了1996年至2005年間,多次收受多名包工頭和倫教供電公司好處費的事實。

  根據這些情況,順德法院認為黃錫棉是在紀委掌握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後才如實供述私分國有資産和貪污的犯罪事實,該部分犯罪事實,應認定為坦白,不屬於自首。而其主動供述受賄的犯罪事實,是在紀委未掌握的情況下主動供述,屬於自首。

  黃錫棉“六宗罪”

  貪污部分

  1.1999年到2005年期間,時任倫教鎮長,從華順發電廠提取現金290萬元,分給當時倫教鎮領導;其中個人分得46萬元;

  2.2003年至2005年期間,時任倫教街道辦事處主任,指示他人,通過虛增工程款套取財政資金150萬元,用於節日支出;

  3.2005年5月,時任倫教街道辦事處主任,與他人通過虛增工程款套取財政資金80萬元,個人分得10萬元;

  4.2005年7月,時任倫教街道辦事處主任,通過虛增工程款套取財政資金90萬元,用於個人私分,個人分得10萬元;

  5.2005年7月,時任倫教街道辦事處主任,從華順發電廠提取20萬元用於私分,個人分得6萬元。

  受賄部分

  1996年到2005年期間,時任倫教領導,利用職務之便,為承接倫教市政工程的包工頭承接工程、回收工程款提供方便,收取包工頭好處費46.8萬元。(記者曾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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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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