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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國土局原副局長被控受賄 拉桿箱裝現金

時間:2012-05-16 08:14  來源:人民網

  備受關注的原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茅亞蓀被控受賄案10日至11日在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全國律協刑委會委員許蘭亭和著名刑辯律師陳有西出庭為茅亞蓀辯護。在二審庭審中,辯護律師對筆錄和錄影不同提出質疑,並提交新證據。法庭將擇日宣判。

  一審法官拒絕當庭播放訊問錄影引爭議

  5月10日和11日,記者要求旁聽二審,但遭無錫中院拒絕。

  2011年7月12日,記者曾旁聽過該案一審。當時,公訴方和茅亞蓀的辯護方圍繞是否需要在法庭上公佈偵查審訊時的錄音錄影來證明起訴證據是否有效、行賄人強民傑是否需要出庭接受質證、茅亞蓀的受賄款如何證明等焦點問題展開辯論。

  茅亞蓀的律師表示,在此前的庭審中,茅亞蓀當庭再次否認受賄,並稱其有罪供述是不讓睡覺以及被引誘欺騙後形成的。依照相關規定,公訴人應當提請審判長當庭播放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影資料,對有關異議或者事實進行質證。因此,對茅亞蓀及其丈夫余波的訊問錄影必須當庭播放。

  對此,公訴方表示,相關同步影像資料已經提供給法庭。

  法庭之前同意當庭播放,但後拒絕。法官稱,法庭已經對影像資料進行觀看,並不存在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現象,拒絕了當庭播放影像資料的請求。

  茅亞蓀的辯護律師還認為,強民傑是茅亞蓀受賄的惟一證人,他的證言對本案成立與否起著決定性的關鍵作用。在第一次庭審中,強民傑不僅每次的證言矛盾重重,時間、地點、人物均有變化,而且還多次出現了被生效判決認定的、根本不存在的虛假內容。因此,辯護律師認為,強民傑必須出庭接受質證。

  對此公訴方表示,強民傑的供詞是真實有效的,是能夠證明茅亞蓀的受賄事實的。

  對此,法庭同樣拒絕了辯護律師要求證人出庭接受質證的請求。

  至於受賄款的去向,茅亞蓀的辯護律師表示,在案發後被無錫市檢察院凍結的茅亞蓀家庭3套房産,其實為茅亞蓀家庭正常收入購買,並不是其受賄所得。為此,辯護律師申請茅亞蓀的丈夫及婆婆到庭作證。但是並未被法庭採納。

  對此,公訴方認為,茅亞蓀的受賄事實證據確鑿,律師所提出的疑點並不能影響茅亞蓀受賄的事實。

  2011年7月12日,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定茅亞蓀受賄罪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70萬元,責令茅亞蓀退出贓款人民幣330萬元。隨後,茅亞蓀提出上訴。

  二審辯護律師提出新證據

  據陳有西介紹,他是在2011年8月4日接觸此案,當時,他與全國律協刑委會委員許蘭亭、張青松律師對該案一審定罪證據和法院判決思路進行研究分析後一致認為,一審判決存在疑問,沒有形成令人信服的證據鏈,決定同意受理二審辯護。

  5月10日的二審庭審現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播放了檢察機關對茅亞蓀的審訊錄影,但“未播放4月15日到4月23日”的錄影。

  陳有西在觀看審訊錄影後,提出了筆錄與錄影時間不同步等質疑。他説:“我們要求播放的,是茅亞蓀失去自由頭十天受到的非人折磨,和受到的逼供、誘供、騙供的真相。因此,必須從4月15日到25日這失去自由的頭十天的錄影進行播放。這是一審法院當庭裁定播放的。第二次開庭食言了。估計是受到檢察院的壓力,因為這個錄影一放,案情就必然真相大白,紀檢聯合非法獲得假口供的真相就會大白。”陳有西説:“不敢拿出來,就是見不得陽光,心裏有鬼。真相也就不難明白。如果源頭已經污染,河水不可能清澈。”

  “茅亞蓀受賄案中,行賄人未直接向茅亞蓀送過錢,一審法院認定的證據僅為中間受賄人強民傑口供和茅亞蓀一直否認的翻供前的口供,沒有任何其他證據證明強民傑把錢分給茅亞蓀。”陳有西在休庭後對媒體稱,該案主要定案證據只有強民傑一人口供,一審判決書中僅以強民傑供述作為印證茅亞蓀受賄事實的證據,無法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因此該案件證據體系相對脆弱。

  據了解,中間人強民傑被捕前是無錫市土地儲備中心副主任,因犯受賄罪先於茅亞蓀被判刑。陳有西認為,強民傑作為茅亞蓀受賄案的同案犯、行賄中間人和最重要證人,又自稱受行賄人委託轉交茅亞蓀行賄款,其證言是否真實、可靠存在重大疑問。

  “按照行賄人及強民傑的供詞,行賄人是先送錢給強民傑,然後由強民傑給茅亞蓀。”陳有西説,“行賄人非國土局辦公人員,保安不認識,他將兩大一小,裝有數百斤現金的三個拉桿箱提上6樓,強民傑再將兩箱錢拿到7樓,茅亞蓀再將一箱錢拿至八樓交給吳偉坤,這是根本不可能的。”他還説:“為什麼地下車庫保安、七樓鐵門保安和幹部從沒有見過一次拉桿箱?7年20多只拉桿箱為什麼檢察院一隻都沒有查到物證?”

  在二審中,辯護律師向法庭提供了新證據,提交了行賄的企業華仁集團的開支表。陳有西説:“對於檢察機關二審中取到的華仁集團的套現證據,經過我們的律師向華仁公司的調查核實,這些套現都有開支去向,根本沒有用於行賄。我們根據檢察院提取的支票號碼,列了對應的開支表,證明了錢的去向。”他説,檢察院查證的提現一共是36筆,2941萬。“我們已經列出去向並有憑據的就有1099萬,檢察院查扣證據中,用於華仁股東年終分紅的就有1000萬,這樣,就只有800余萬。只要審計一下檢察院查扣賬中的其他開支去向,就可清楚根本沒有套現行賄如此數字。”

  法庭于10日、11日兩天進行庭審,並將擇日宣判。(記者王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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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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