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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公車採購標準公佈 價格不超18萬元

2011年11月21日 10:53:10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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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目錄》車型申報和評審的監督管理,不定期對列入《目錄》車型的産品技術指標、配置、價格和服務等開展專項核查,查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汽車生産企業應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資料和數據,並保持《目錄》車型技術參數、性能、配置、價格等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提高價格或降低車輛性能、配置及保修期。

  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取消該車型入選《目錄》資格:

  (一)産品已停産的;

  (二)産品參數和配置資訊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廠家申報價超過規定價格的;

  (四)用車單位反映存在嚴重品質問題的;

  (五)專項核查中發現不符合本細則要求的;

  (六)其他違反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的。

  第十七條 專家組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細則規定程式及要求,科學、認真、負責、公正地開展相關工作。對所承擔的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並對企業的申報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加強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報《目錄》的企業和車型有不符合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可向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汽車生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暫停申報資格,並取消《目錄》內所有車型。

  (一)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

  (二)企業生産車型出現嚴重品質問題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車輛故障頻繁且不能及時維修解決,影響公務需求保障的;

  (四)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五)影響專家組成員客觀公正開展工作且情節嚴重的;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責任編輯: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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