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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公車採購標準公佈 價格不超18萬元

2011年11月21日 10:53:10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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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申報企業及車型條件

  第六條 申報《目錄》的汽車生産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工業和資訊化部《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內的汽車生産企業;

  (二)具備持續的整車技術研發和産品改進能力,設有産品研發機構,近兩年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支出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均不低於3%;

  (三)誠實守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內沒有重大智慧財産權糾紛、重大産品品質安全事故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四)自覺加強銷售和服務網路管理,規範銷售和售後服務。實施全國統一的汽車品質保證和服務承諾,並認真履行。

  第七條 申報《目錄》的車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告》內車型;

  (二)申報企業應擁有申報車型的産品工業産權、産品改進及認可權、産品技術轉讓權及國內外市場銷售權;

  (三)申報前已經連續生産銷售3個月(含)以上,並保證進入《目錄》後連續生産銷售時間不低於6個月;

  (四)申報《目錄》的轎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其中機要通信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6升,價格不超過12萬元;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等新能源轎車扣除財政補助後價格不超過18萬元。申報《目錄》的其他車型:具體要求結合實際用車需求並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章 《目錄》的制訂

  第八條 《目錄》為年度目錄,原則上每年制訂、發佈一次。

  第九條 申報《目錄》的企業應按照主管部門的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格式見附件二)。

  第十條 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專家組按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評價指標體系(附件三)要求,完成車型性價比指數計算工作,形成《目錄(徵求意見稿)》。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目錄(徵求意見稿)》。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目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工業和資訊化部聯合發佈。《目錄》適用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責任編輯: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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