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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攪動國人婚姻?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引熱議

2011年08月14日 11:49:58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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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親會上的單身者資料,大多以31-40歲的大齡青年為主。(資料圖)

  綜合消息,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13日開始實施。“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婚後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等規定引起廣泛的熱議和爭論。

  近年來,中國婚姻感情問題正經歷顯著的變遷。近五年來全國離婚人數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為7%,2010年全國依法辦理離婚手續267.8萬對。而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也逐年上升,2010年達到1374136件,案件中相對集中反映出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産等問題。

  最高法詳解:房子成婚姻糾紛重頭

  最高人民法院12日正式公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針對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主要問題為人民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據。司法解釋從8月13日起實行。

  司法解釋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産應歸産權登記方所有。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産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産或婚後夫妻共同財産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

  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産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産的物權只是財産權利的自然轉化,那麼離婚分割財産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産相對比較公平。

  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説,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在這部新的司法解釋中,還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産且産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針對此規定,最高法院認為,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網友稱或改擇偶觀:年輕人將不再為房子而結婚

  有媒體稱,現在很多年輕人對同居、結婚等感情問題看得很淡,反而是房子等看得很重。現實中不少人是因為房子壓力問題而結婚,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出臺後,這一情況或將有所改變。有網友認為,婚姻法新解釋可能會改變年輕人的擇偶觀念,年輕人將不再為房子而結婚。

  在現實生活中流行這樣一種説法,生女孩是“招商銀行”,生男孩是“建設銀行”:因為按照傳統習慣,結婚時男方要做好很多準備,比如買房買車等等。這種傳統讓許多城市父母不堪重負,“不重生男重生女”,因為一旦生個兒子,就意味著要節衣縮食,為兒子的婚房犯愁;而且現在的小夫妻都比較“想得開”,稍有不和就鬧離婚,老兩口一輩子的積蓄搞不好就被兒媳“分”走了。

  “現在城市中的女孩都把‘有房’當成結婚前提,可現在萬一離婚,房子可能還是人家的,自己照樣啥也沒有,這太‘虧’了吧?畢竟在傳統習慣下,結婚大多數情況是男人出房、出錢。”微博上,不少女性網友議論紛紛,“男人的離婚成本太低了。”“新婚姻法告訴我們,男人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婚前自己買套房才是最保險的!”

  “父母一直希望我找個家庭條件好的男朋友,結婚時由男方父母出錢買房、買車,這樣我就不用當房奴吃苦受累,所以幫我安排的相親對象都是富家子。”網友小蓉表示,“之前我覺得父母言之有理,但現在感覺不一樣了。嫁個富二代,如果感情不好,離婚後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産,沒準還逼得女人連提出離婚的勇氣都沒有。這樣看來,我還不如找個情投意合的男人,只要他是個有才的潛力股,我們一起奮鬥、買房,這樣過著才踏實。”

  “別以為嫁個有房男,你就真有房子了,自己名下的才是你的。”針對新的司法解釋,有人出了這樣的主意:“給各位女性一個建議,結婚的時候要求男方把房産過戶或房産證上雙方共同署名。”

  “針對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全國丈母娘聯合會稱,之前該會發佈的‘男方必須有房’的規定細則現已出臺,其中之一為‘不管雙方誰家出錢,房産證必須保證有女方名字出現’。”微博裏,有網友這樣調侃。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