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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幹部“權力期權”案件頻發 戀權因心理落差

2011年07月03日 13:21:20  來源:瞭望新聞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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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除隱性的“權力磁場”

  在受訪專家看來,要消除退休領導幹部隱性的“權力磁場”,前提是對在職領導幹部的權力進行有效約束。

  “監管現任領導幹部實質就是監管權力,保障權力公開、透明地運作。”胡仙芝説,“如果要避免其他因素對權力的影響,首先,就要有更充分的資訊公開,尤其是要對決策過程公開,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作。其次,對於退休領導幹部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和服務,除了要有必要的監督制度之外,還要有人性化的服務,把管理寓于服務之中,因為他們是老年群體,退休生活也需要多方面的關心和照顧。”

  要消除領導幹部退休後的“心理落差”,就應先剝除在職領導幹部的隱性“特權”。“中國官員的工資有很多是非貨幣化的,退休以後只拿退休工資,他們會認為有很大的損失。”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胡星斗認為,“而實際上,中國在財政上的開支很大,但工資卻不多。”

  他舉例説,開車、住房補助,加上各種隱性收入,公款消費等,一年國家給一個官員的財政支出幾十萬元。“如果這些都能夠貨幣化,取消他們的特殊福利,增加官員的工資,那麼他退休以後的工資也會相應提高,這樣有助於退休以後避免官員心理上的失落。”

  李成言認為,需要從立法的角度遏制退休領導幹部再度行使權力。在他看來,退休領導幹部除了組織上返聘從事非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外,其餘的都應做到不在其位,不謀其政。不能將權力期權無限延續,不能再借過去的權力所結成的人際關係網出面干預政務及行政事務的管理與決策。

  一些發達國家對退休官員的監督制度值得中國借鑒。在美國,1965年頒布的《政府官員及僱員道德操行準則》,對各類高級官員及其配偶、子女的財産申報作了規定。1978年國會又頒布了《政府行為道德法》,規定在聯邦政府各系統內建立個人財産申報制度,並對政府官員離職後的從業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1989年,政府對該法進行了修訂,頒布了《政府道德改革法》,將官員離職後從業行為受限的範圍,擴大到國會議員和國會高級官員,對行政部門官員離職後行為的限制條款也作了修改,還規定中下級官員也要申報個人及親屬的財産。

  胡明認為,應該增加對退休領導幹部的監督考核。他建議,上一級紀檢等部門應當定期對留在任職地的退休領導幹部進行走訪,了解其日常活動和思想動態,發現不正常的苗頭,要及時提醒或制止。

  魯照旺則指出,現行的有關監督條例,主要是針對在任領導幹部,對退休和“下海”領導幹部的追蹤監督,還有很多盲區。他説:“目前的規定還缺乏可操作性,嚴重削弱了相關規定的可執行性。比如,一旦發現退休領導幹部違規,將如何處罰等等,沒有可操作性的規定。雖然以往曾有一些退休領導幹部因違規被媒體披露出來,但幾乎沒有誰被問責。”

  魯照旺説,目前規定的一定時間的“權力冷卻期”,還不足以對“影子權力”的影響形成有效遏制。因此,他認為,應進一步完善《公務員法》,建立更詳細的離職領導幹部從業限制與職業回避制度,規範離退休領導幹部離退休後返聘的監管制度,加大打擊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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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