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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北京大幅提高停車費 臨時停車也將處罰

2011年06月03日 22:04:49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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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晚(30日),東直門一商場地下停車場入口處,立起了新收費標準公告。朱嘉磊 攝

  從明天(4月1日)起,北京市大幅提高停車費,交管部門將嚴查違法停車,交通協管員也將重新有權對違法停車的車輛貼告知單。協管員發現機動車在道路上未按規定停放,可記錄、告知、報告違法行為,經交警審核確認屬違法停車的,將予以200元罰款。

  對此,市交管局表示,這絕不是恢復協管員以往的處罰權,而是一種全新的協助執法方式。此前交通協管員可對違法停車車輛貼《處理告知單》,2008年6月10日被市交管局叫停。

  相關連結:4月1日起 停車費調整多少 >>>

  今年4月1日起,非居住區停車場白天(7點至21點)收費標准將全面調整。調整後的標準,收費計時單位由半個小時變成15分鐘。

  此次調整後的非居住區停車場標價牌上劃分為佔道停車場、露天停車場、非露天停車場(公建配建停車樓和地下停車場)3種類別。

  一類地區為三環路(含)內及三環外的4個重點區域,路側停車首小時10元,第二小時起15元;露天停車場8元每小時;地下停車場6元每小時。

  二類地區為五環路(含)以內除一類地區以外的其他區域,路側佔道停車首小時6元,第二小時起9元;露天停車場5元每小時;地下停車場5元。

  三類地區為五環路以外區域,路側佔道停車第一小時2元,第二小時起3元;露天停車場2元每小時;地下停車場2元。

   ■協助執法流程

  交警審核確認屬於違法停放的,將資料錄入違法資訊系統,並及時郵寄信函將違法行為告知機動車所有人。

  當天,協管員將《報告單》和圖像視頻資料上交行為發生地交通支、大隊,由交警按照《錄入審核工作規範》審核確認是否適於違法停車行為。

  協管員按照規範要求使用照相或者攝像設備記錄車輛的停車事實。

  協管員填寫《交通協管員道路停車記錄告知單》和《交通協管員道路停車記錄報告單》,並將《告知單》粘貼在車前門玻璃上。兩張單子內容包括:車輛類型、號牌顏色、時間、地點及協管員名字。

  車主發現車輛被粘貼《告知單》後,可在24小時後登錄市交管局對外網站查詢是否屬於違法停車。審核確認的違法停車行為將被罰200元。

  >>聲明 “貼條”並不是貼罰單

  市交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次交通協管員“貼條”並不是貼罰單,只是記錄下違法停車事實,並予以告知,停車違法行為仍由交通民警審核確認。對於交通協管員記錄並向交管部門報告的,經交警審核確認屬於違法停放機動車後,將給予200元罰款的處罰。

  為做好此項工作,交管部門已做好交通協管員和民警的教育培訓工作,要求審核崗位必須由民警負責,並將錄入、審核崗位人員名單進行備案。

  >>原因 違停嚴重 警力不足

  叫停近3年後,為何又部分“恢復”協管員的貼條權力?記者了解到,這和本市機動車大幅增長有關。

  “這幾年機動車增長非常快,目前本市機動車保有量已突破488萬輛,違法停車行為日益增加,已成為市民反映的一個熱點,也是本市十大交通陋習之一,為此有關部門決心整治違法停車行為。”市交管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考慮到交管部門警力不足的現狀,相關部門作出協管員協助執法的決定。

  >>依據 協管“貼條”有法可依

  昨天,北京市公安交管局副局長李少明表示,此次協管員粘貼《告知單》和《報告單》是依法履行職責。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八條第四款,關於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規定,以及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第五條關於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民警指導下承擔“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和“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隊伍,可以協助交通警察勸阻、告知並向交管部門報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原則 不能與司機起衝突

  老張(化名)是東城區一名“老協管”,以前就曾負責“貼條”工作,有經驗的他這次順理成章地又被選為“貼條”協管員。

  老張告訴記者,這次上崗前,他們培訓了挺長時間,要求比以前更嚴了,“幾乎和對交警的要求一樣”。“首先接受的是拍照培訓。”老張説,每次要拍3張照片,而且要清晰,以便在電腦裏能夠看清楚。

  第二項培訓是填寫告知單。“單子不能寫錯,哪怕是車的顏色都不能錯,否則有一項資訊錯了,這張告知單就作廢了。”老張説。

  “最重要的培訓是怎樣和司機打交道。”老張告訴記者,以前確實出現過協管員和司機衝突的事情,交管部門此次著重對協管員進行這項培訓。如果貼單時司機來了,原則是一定不能和司機起衝突。

  ■記者觀察

  貼條權的輪迴

  可以,不可以,又部分可以。這是本市交通協管員“貼條”權力的一個輪迴。

  允許協管員貼條是為了彌補本市交警的警力不足,一開始確實幫了不小的忙。但後來出現了司機和協管員之間産生糾紛的現象,甚至出現個別協管員以權謀私、索要財物等行為。為此,市交管局于2005年7月發佈實行首次規範協管員執法的《管理辦法》。《辦法》明確規定,協管員對車輛在馬路上軋線等動態違法行為沒有執法權,但可對違法停放車輛張貼罰單。同時規定,如果協管員亂貼違法停車罰單,將作開除處理。

  到了2008年6月10日,交管部門將協管員的“貼條”工作叫停了。這和公安部于當年5月發佈的《關於加強交通協管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有關。《意見》要求協管員執勤必須有交警帶領,並嚴禁交警及其他管理部門對協管員下發罰款指標。

  市交管局在研究後作出決定,從2008年6月10日叫停交通協管員“貼條”工作,在這之前採集的違法停車資訊則在當天完成錄入工作。

  交管部門隨後調整交通協管員崗位工作,重點加強對衚同、小區周邊等一般管理道路的巡視檢查,對造成交通堵塞、嚴重妨礙車輛行人通行或佔用消防通道違法停放車輛且駕駛員在現場的要進行勸阻,對駕駛員不在現場的要及時上報,由交通隊派交警進行處理。

  這一狀況持續了近3年。明天起,協管員將又擁有部分的“貼條”權力。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