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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要避免國家過多過深干預公民和社會生活

2011年06月03日 22:05:19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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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體系:依法治國的基礎工程

  徐顯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山東大學校長,著名法學家,兼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法理學研究會會長。迄今已出版多部專著,發表學術文章百餘篇,在法理學、憲法學、人權研究等領域取得了豐碩成果。

  對話嘉賓: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山東大學校長 徐顯明

  主 持 人: 殷泓 王逸吟

  2010年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如期形成,這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法律體系的形成有哪些主要標誌?我國的法律體系有什麼特徵?今後完善這個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應該注意什麼?帶著這些問題,本報記者與著名法學家、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展開了對話。

  法律體系的形成有四個標誌

  記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如期形成。在您看來,這個體系形成的主要標誌有哪些?

  徐顯明:我認為,判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主要標誌應是:第一,調整不同社會關係而形成的不同的法律部門應當齊全;第二,各個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應當制定出來;第三,以法律為主幹,相應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配套實施的規範應當制定出來;第四,法律體系內部應當做到科學和諧統一。這四個標誌都具備了,就可以説在形式上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進一步分析我們還可以看到,法律體系是否形成,還有實踐標準。一是現行法律與我國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發展需要是否相適應;二是國家的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基本做到了法治化,即各種社會秩序是否是基於法律調整而形成的法律秩序;三是公民各項權利的行使和保護是否是基於法律而實現的;四是各種公共權力是否是依法設立、依法行使並受到法律制約。這四個標準統一起來,就是判斷法律體系是否形成的實際標準。我認為,無論從形式上看還是從實際上看,我國的法律體系均可以認為已經形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是法律體系的本質特徵

  記者:這個法律體系有哪些特徵?

  徐顯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基礎工程,反映了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歷史進程。概括地説,這個法律體系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性質,這是它的本質特徵。法律體系的性質由其所處社會制度的性質所決定,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法律制度必然有本質的不同。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是我們的國體;我們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是政體,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社會主義公有制。這就決定了我們建立的必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體系,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由這個法律體系所確立的各項制度,必須有利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的各項事業,以體現人民共同意志、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本質要求。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不需要制定,具體法律制度的內容如何,都要從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出發,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際出發,從人民群眾的根本意志和長遠利益出發,來思考、設計和確立。

  第二,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這是它的時代特徵。改革開放作為當代中國的偉大社會實踐,極大地推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發展進程。我國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不斷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經歷了從起步到形成的各個階段。

  法律體系的發展歷程表明,法律體系建設與改革開放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的關係。一方面,改革開放為法律體系建設提供內在需求和動力,提供實踐基礎和經驗;另一方面,法律體系建設為改革開放提供法制環境,提供促進、規範、指引和保障。法律的特點是“定”,一旦規定下來,全社會都要一體遵循,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改革的特點是“變”,是變革原有的體制和規則。法律體系的形成過程就是“定”與“變”的辯證統一過程。

  第三,這個法律體系是統一而又多層次的,這是它的結構特徵。新中國成立後,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集中行使立法權的前提下,為了使我們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國,又能適應各地方不同情況的需要,根據憲法確定的“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我們確立了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實踐證明,這種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符合我國國情,是行之有效的。

  與這一立法體制相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構成上表現為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特徵,既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也有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還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這一立法體制也決定了各構成部分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概括地説,憲法是核心、是根基,法律是主體、是主幹,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補充、是枝葉。

  第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形成過程中,既借鑒了人類文明的共同成果,也吸收了中華傳統法制文化中有益於我們今天發展的因素。當然,更多的還是我們基於需要而進行的創造,這三者的結合,可以稱之為文化上的特徵。

  第五,中國特色社會法律體系具有建構性特徵,它不像西方法治國家那樣,其法律體系是經上百年甚至幾百年演進而成的,我們是將其作為一個法治目標,經過積極建構而使其形成的。

  法律體系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

  記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雖然已經形成,但它不會停留在這個階段,是嗎?

  徐顯明:這也正是我要談到的這個法律體系的第六個特徵:動態的、開放的,這是它的發展特徵。經過30多年的努力,從整個國家法制建設來講,無法可依的狀況已經得到根本解決,這在我國法治史上是一個了不起的成就。但是必須看到,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並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實踐沒有止境,法律體系也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它必然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而不是靜止的、封閉的、固定的。

  我國還處於改革、轉型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處於完善過程中,因而反映和規範這種制度和體制的法律體系必然具有穩定性與變動性、階段性與前瞻性相統一的特點。因此,我們不能用靜止的、孤立的眼光看待法律體系,而應保持發展的、開放的態度。

  記者:在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座談會上,吳邦國委員長指出,法律體系形成後,今後立法工作任務依然艱巨而繁重。您對此是如何理解的?

  徐顯明:是的。社會實際變了,我們就需要及時制定新的法律,修改原有的法律,廢止不符合社會實際、過時的法律,以適應調整新的社會關係的要求。

  在發展和完善法律體系的過程中也要注意,並不是所有問題都必須依靠法律規範來解決。調整社會關係的手段歷來是多種多樣的,除法律外,還有道德、風俗習慣、行業規範等。需要以法律手段來調整的,才考慮制定法律法規,通過國家強制力解決;能夠通過其他調整手段解決的,就不宜制定法律,要避免國家過多、過深地干預公民和社會生活。

  我還要特別指出三點:其一,法律體系形成之後,立法的重要任務將從過去的制定新法為主,轉到立、改、廢、編、釋、審的並重上來,立法方式完善的任務仍很繁重;其二,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是個沒有止境的過程,尤其是科學立法與民主立法,仍是立法的兩大難題;其三,提高立法品質是立法的永恒主題,要使我們的法具有正義性、合憲性、規範性、穩定性、可預測性、可操作性和可訴訟性,這幾性同時具備,才可稱之為高品質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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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