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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約和監督權力: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核心

2011年06月03日 22:05:59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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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培/圖 新華社發

  在中央紀委十七屆五次全會上,胡錦濤同志提出了“逐步建成內容科學、程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這一戰略任務,並且強調指出:構建反腐倡廉制度體系,要“以制約和監督權力為核心”。這是我們黨對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建設規律性認識的進一步深化,為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進一步指明瞭方向。我們要按照胡錦濤同志提出的要求,堅持以制約和監督權力為核心,紮實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更加科學有效地懲治和預防腐敗。

  充分認識制約和監督權力的極端重要性

  構建反腐倡廉制度體系要以制約和監督權力為核心,這是由制約和監督權力在反腐倡廉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的地位和作用所決定的。

  當前,我國尚處於消極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歷史階段,反腐倡廉形勢仍然嚴峻,任務仍然繁重。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不得力。

  腐敗是為謀取個人私利而濫用公共權力的一種社會現象。一切腐敗現象,都是以權錢交易為其特徵的。權力是滋生腐敗的溫床,腐敗是權力濫用的結果。腐敗本質上是權力腐敗,失去制約和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

  權力之所以必須受到制約和監督,主要在於其本身具有二重性。權力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就其質的規定性而言,權力具有強制性、整合性和目的性的特點,同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聯繫,具有代表和實現公共利益的功能。與此同時,權力還具有天然的擴張性、變異性和腐蝕性。作為一種強制性的社會力量,權力在配置社會價值和社會資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權力的行使過程,同時也是社會價值和社會資源的分配過程。在現實生活中,權力直接掌握在一部分人手裏,很容易與個人私利聯繫起來。權力一旦被缺失權力道德的人所掌握,並且不受制約和監督,就會喪失其社會公益性質,變成為個人或少數人謀利益的工具。

  權力的二重性及其運作特點告訴我們,預防和治理腐敗,核心在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只有切實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才能有效地防止權力變異和被濫用,從而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抓住了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抓住了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核心和關鍵。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