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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將擴大至所有礦山企業

2011年06月03日 22:06:43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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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僅在煤礦實行;領導如未下井發生特大事故終身不得任礦長

  “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將由煤礦擴大到所有的礦山企業,國家安監總局昨日下發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要求地下礦山企業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帶班下井。

  規定要求,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生産企業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

  領導帶班下井情況與其經濟收入掛鉤,對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冒名頂替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對於礦山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的,對礦山企業給予警告,處3萬元罰款。

  對於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依法責令停産整頓,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政府部門予以關閉。

  對於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發生特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對於重大、特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礦山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礦山企業礦長。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