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開放前,我國的人力資源開發主要以政策調整為主。隨著勞動法的頒布,我國的人力資源領域開始逐步走向法律調整。
專家認為,我國人力資源開發法律體系還需要繼續完善,尤其是職業培訓立法應當成為未來人力資源開發立法完善的重心。同時,要解決就業歧視這一國際難題,需要公法、私法和社會法三管齊下,才能更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實現人力資源的充分合理利用
9月10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新中國成立以來首部專門闡述我國人力資源狀況和政策的白皮書——《中國的人力資源狀況》。白皮書全面系統地介紹了我國的人力資源狀況,提出要進一步提升人力資源整體素質,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
《法制日報》記者多方採訪了解到,在我國的人力資源開發體系中,通過職業培訓建設人力資源強國、以反就業歧視促進平等就業權是社會關注的話題,記者就此進行深入採訪。
我國已初步建成人力資源開發法律體系,人力資源開發由政策調整為主逐步走向法律調整
“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人力資源開發法律體系,構成了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一環。”中國政法大學社會法研究所楊飛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
據了解,在改革開放前,我國的人力資源開發主要以政策調整為主。楊飛告訴記者,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勞動法前,我國的人力資源開發主要依靠國務院的法規、部門規章、文件等政策性文件來規範。當時的人力資源政策多以“通知”、“意見”、“批復”等形式出現,變動頻繁、法律效率低。在此期間,人力資源開發處於無真正意義上的有法可依狀況。
“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改變了這一狀況。”楊飛説,隨著勞動法的頒布,我國在人力資源領域的法律逐步完善。從那時開始,我國逐步出臺多部人力資源開發法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相繼通過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使勞動就業、勞動合同、勞動爭議處理等重要領域的法律規範效力層級提高。“我國的人力資源領域開始逐步走向法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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