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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補充耕地須報國土部備案 將進行實時監督

2011年06月03日 22:10:05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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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項目佔用耕地實行“佔一補一”是土地管理法確立的法律原則,爾後,國土資源部又提出了更加嚴格的“先補後佔”原則。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有關負責人今天表示,該部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在建設用地審查時,對未按規定要求落實耕地佔補平衡的,不得通過用地審查。國土資源部將對補充耕地掛鉤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督。

  從建設項目執行佔用耕地“佔一補一”和“先補後佔”的要求來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補充耕地不實、佔補平衡不到位、監管薄弱等問題。

  目前,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補充形式有兩種,一種是自己補充,一種是繳納足額耕地開墾費。

  這位負責人稱,國土資源部已經明確,將加強對建設項目耕地佔補平衡監督管理。按照“誰佔用、誰補充”的原則,落實建設佔用耕地單位補充耕地的責任。其中,建設單位自行補充耕地的,必須在申請用地前完成補充耕地,補充耕地項目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確認。難以自行補充或補充耕地不合格的,在市縣申報用地前,建設單位必須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統籌安排,滾動使用,專項用於補充耕地,納入耕地佔補平衡儲備。

  國土資源部明確,地方國土資源部門在報批建設用地時,按照佔補平衡要求,將佔用耕地項目與備案確認的補充耕地項目掛鉤;所有用於佔補平衡的補充耕地項目必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未報備的,不得用於耕地佔補平衡。他説,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在建設用地審查時,對建設單位自行補充耕地的,嚴格審查建設項目佔用耕地數量、掛鉤的補充耕地項目備案編號及確認資訊、補充耕地數量等;對繳納耕地開墾費的,還要核實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金額和繳費憑證。未按規定要求落實耕地佔補平衡的,不得通過用地審查。國土資源部每年組織耕地佔補平衡考核工作,對於存在的問題,由有關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督促整改。(記者郄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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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