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長回應“花錢買刑”説法 有望被規範

時間:2009-11-06 08:26   來源:法制日報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近日透露,最高法院將就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作出指導意見,對俗稱的“花錢買刑”做出規範。張軍雖不同意“花錢買刑”的説法,但認為“罪犯積極賠償獲輕判”能夠體現刑法“罪刑相當”原則,並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被害人的利益。

  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多少錢?這一問題長期並無明確統一標準。如今,這一狀況有望改觀。據張軍透露,最高法院將就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作出指導意見,現在正在審批過程中。

  “寬以濟嚴嚴以濟寬”

  最高法院副院長談寬嚴相濟

  刑事司法人員重打擊犯罪輕人權保障、重實體輕程式等錯誤觀念依然存在,習慣性的“從嚴從重從快”的司法理念依然存在,導致刑事司法人員在面對寬緩要求時無所適從,對應當從寬的一面重視不夠,有寧嚴勿寬的傾向。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出臺5年來,實施效果如何?

  近日,主管全國刑事審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做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為該院師生作題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司法適用”的演講時透露,湖北省高院已經向最高法院作出報告,系統總結了該省實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情況。

  據了解,這將是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中,首份就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施情況作出的官方報告。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表述最早是2004年12月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幹向全國政法機關明確提出的政治要求;兩年後的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張軍強調,寬嚴相濟不僅僅是刑事司法政策,而是一個基本的刑事政策:立法、司法、法律和刑罰的執行均要遵循這一政策。

  “花錢買刑”有望被規範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不被判處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則法院在判決時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理。這一做法曾被通俗地理解是“花錢買刑”,並一再引發爭議。

  最近的一起案例發生在河南鄭州。近日,鄭州市中院對孟某戀愛不成殺死女友案宣判,被告孟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作為河南省首個對故意殺人案件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罪犯被判死緩的案例,在當地引起爭議。

  今年23歲的中牟縣人孟某,2008年7月到鄭州打工,結識了同鄉18歲女孩蘭某,兩人開始來往。因女方家人極力阻止,引發孟某不滿。2008年11月24日晚,孟某騙蘭某喝下安眠藥,次日淩晨1時許,趁蘭某熟睡之機,孟某持刀將蘭某殺死。

  按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依法應在“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定刑幅度內量刑。同時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鋻於被告人孟某對自己故意殺人的行為真誠悔罪,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向法院提交了請求對孟某從輕處罰的意見書並撤回附帶民事訴訟,由此法院認為可以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張軍並不同意“花錢買刑”的説法,他認為這是刑法“罪刑相當”原則的體現:“在類似個案中,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是相對不變的,但社會危害是可變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殘或者打傷後,給被告人50萬元,被害人的後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個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殘或打傷,卻一分錢沒給,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沒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從此陷入貧困。兩者的社會危害後果能一樣嗎?當然不能,所以對兩種情況的依法處刑當然也不一樣。”

  而關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標準,國內學界和實務界多傾向於不低於民事案件賠償標準的做法,以有利於保護被害人。2003年通過、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民事案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

  “這樣的建議聽起來是維護了被害人的權益,但有的罪犯就是因為貧窮才去搶劫,結果造成被害人傷亡,怎麼讓他賠?”張軍指出,最高法院主張實事求是,造成多大損害就賠多少錢,“要拿就醫、救治、喪葬的發票來計算。”

編輯:陽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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