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編制土地城建等規劃須徵求公眾意見

時間:2009-08-31 14:07   來源:人民網

  國務院日前公佈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這將對我國的環保工作和生態文明建設帶來哪些影響?本報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
從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

  區域流域規劃要做環評

  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環境保護雖取得了積極進展,但環境形勢嚴峻的狀況仍然沒有根本改變,而且逐步呈現區域性和流域性特點。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編制區域、流域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以及産業發展建設規劃時,對規劃實施可能産生的環境問題缺少整體考慮,沒有對規劃進行充分的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實施後出現了不少問題,影響了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為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環境影響評價法設專章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作了規定,對規範和促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幾年來貫徹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實踐情況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還存在很多問題,需要通過制定行政法規作出具體、詳細規定。

  條例規定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重點評估整體影響

  結論作為決策依據

  條例明確了規劃編制機關是環境影響評價的責任主體,並從評價的內容、依據、具體形式以及公眾參與等方面進行了規範:首先,在評價的內容上,要求重點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相關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系統産生的整體影響,規劃實施可能對環境和人群健康産生的長遠影響,以及規劃實施可能産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之間以及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關係。其次,在評價的依據上,要求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技術規範。再次,在評價文件的具體形式上,要求對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説明;對其他專項規劃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最後,在公眾參與上,要求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專項規劃,在報送審批前公開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採納與不採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説明。

  對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是保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品質的重要手段。在審查的內容和程式上,條例要求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基礎資料、數據,評價方法,分析、預測和評估情況,提出的對策和措施,公眾意見情況,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等6個方面的內容進行審查。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跟蹤評價規劃實施

  建立區域限批制度

  條例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後,規劃編制機關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發現産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向規劃審批機關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産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也應當及時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採取改進措施或者修訂規劃的建議。規劃審批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論證,並根據論證結果採取改進措施或者對規劃進行修訂。

  條例建立了區域限批制度,規定規劃實施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暫停審批該規劃實施區域內新增該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記者 秦佩華 解讀人: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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