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局制定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即日施行。該辦法被旅遊業內稱為“遊客黑名單”,記者了解到,遊客不良資訊保存一至兩年,會影響到遊客再次旅遊,嚴重的甚至會影響到出境、銀行信貸等。(4月8日新華網)
“遊客黑名單”頗具嚴肅性,嚴肅到誰被“拉黑”,就要被重重地記上一筆,付出“會影響到再次旅遊,嚴重的甚至會影響到出境、銀行信貸等”的代價。
應該説,“遊客黑名單”專為不文明遊客而設,但凡被“拉黑”的遊客,必然存在“在旅遊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換言之,一個文明的遊客絕不該被列入黑名單,否則就是“被黑”。
理就是這個理:不文明遊客“拉黑”該,但文明遊客“被黑”絕不該。原來國家旅遊局對“被黑”早有防備,比如在《辦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錯誤資訊,或篡改、損毀、非法使用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資訊的,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不過,管住“國家工作人員”也只管住了一頭。因為根據辦法,省級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資訊由下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資訊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媒體報道一旦失實,社會舉報一旦“本故事純屬虛構”,遊客“被黑”就可能頻頻發生。
因此,為防止遊客“被黑”,就要針對多個採集渠道加以規範和約束,比如社會舉報,必須形成高壓態勢,向惡意捏造、歪曲事實等虛假不實舉報“説不”、“亮劍”。
“遊客黑名單”關乎公民的聲譽,關乎公民的再次遊、出境、銀行信貸等切身利益,如果説公民遊玩不可任性,那麼上報、報道、舉報等照樣不可任性。每一次上報、每一篇報道、每一例舉報都必須審慎而為,經得起時間和事實的檢驗。
總而言之,“拉黑”該,“被黑”絕不該。“被黑”決不能取代“拉黑”!(台灣網網友:李強)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