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何以出臺和中央相違背的文件

時間:2013-07-11 14:09   來源:台灣網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日前出臺《關於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在資金扶持、人才支援、保障服務等多方面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而文件引起較多關注的,則是其中提到允許公務員提前退休或辭職創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亦可離崗創業。(7月10日《合肥晚報》)

  安徽人社廳的文件,是在服務民營經濟發展大帽子下的堂而皇之,而事實上,安徽的文件在打擦邊球,推動5年內將退休的公務員提前退休創業,其實質上是違背了中央相關精神。

  2008年9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聯合下發《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在此之前,我國已進行過兩次幹部在企業任職大規模清理工作。第一次是在1998年,中央紀委、中央政法委聯合對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從事經商活動進行了全面清理,上述部門與企業完全脫鉤。第二次清理是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2004年下發《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後進行的,全國共有8000余名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辭去或被免去所兼企業職務。

  另外在2001年,中紀委曾發文規定,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職和退(離)休後三年內,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仲介機構的聘任,不準個人從事或代理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也明確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繫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從上述中央精神來看,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領導幹部,連在企業兼職都不可以,何以,在安徽就可以,而且更有甚者,竟然是在其任職之時,就可以讓其自己創業。領導幹部,以至掌握實權的普通公務員,如果不是因為利用其公共資源,或者在任時織成的權力網、累積的人脈資源等,誰會在臨退休時還選擇下海呢?

  鼓勵公務員下海,從發文的起始就是錯誤的,公務員本就是社會的精英,難道其下海不下海誰心中還沒有一把尺子不成,還非得鼓勵不成,想下海的你攔也攔不住,沒有金鋼鑽,不想不敢下海的,你推著下海,他也不願意跳下去。

  事實上,或許這樣的規定,又為曾經大權在握的領導們留下腐敗的通道。當前官員腐敗多樣化,其中腐敗期權最難查辦,有一些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力,在位時,竭力形成自己的圈子,為企業、為他人謀取不法利益,但是,其本身並不涉及經濟利益,而後在其退位後,再用其他方法收取回報,享受權力的“滯後效應”,例如暗股、任職領取鉅額薪資、自己創辦公司等。

  還有一個不得不説的擔憂,當前中央反腐力度持續加大,老虎、蒼蠅都害怕,出臺這樣的文件,是否會有老虎、蒼蠅借機下海,順便將不法之款洗白了呢?

  安徽文件已引發了社會輿論熱議,退休官員、辭職官員的去向,應該查個水落石出,還公眾一個明白,給輿論一個交待,給當事人一個清白。(台灣網網友 黃國勝)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扶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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