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花蕾”在家長監護失責中“凋零”

時間:2013-03-25 14:56   來源:台灣網

  3月23日,深圳寶安區新安街道和福永街道分別發生兩宗交通事故,死者都是一歲半左右的小孩。而22日中午福永也曾發生一宗事故,一名8歲男童被一輛輕型廂式貨車撞傷,後送往醫院搶救,醫治無效于23日死亡。(3月24日 人民網)

  發生在2011年佛山女童小悅悅在馬路上被兩車碾壓的悲劇,至今還給筆者留下了不可磨滅的傷痛,而今,令人悲慟的是,事情已經過去一年多了,因家長疏忽而導致的兒童意外傷亡事件仍然屢屢發生,巨大的風險時時籠罩著這些“小悅悅”們,作為父母,我們該如何負起看顧之責,呵護他們弱小的生命?

  在筆者看來,一歲半的孩子的能發生慘痛悲劇,就是其父母未盡監護之責而導致的。據調查,我國每年發生的兒童傷亡事故,太多正是由於父母疏忽監護造成的。當今社會,兒童安全的最大隱患就是監護人的缺席,每一起兒童意外傷害事件的背後,總有監護盲區的存在。雖然國內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讓12歲以下的孩子無人陪伴,但作為父母,對孩子的安全一刻也不能放鬆。目前,很多家長,尤其是外來務工人員父母和留守兒童的父母對孩子的監護意識不強,這也使得慘劇不斷發生,讓人警醒。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中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從見諸報端的種種未成年人事故悲劇中,我們看到的是父母在履行監護職責時的不盡責。要知道,無論生活有多艱難,父母都有責任照管好孩子,不能放任他們在危險環境中。

  要杜絕悲劇,父母們應盡到自己的責任,整個社會也有義務幫助家長盡責。筆者認為,國家相關部門有必要從法律層面進一步強化家庭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對實施多年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修訂完善,特別是在“家庭保護”這一章節,應細化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負有的監護責任,使該法更具有操作性,例如借鑒歐美國家關於不得讓12歲以下未成年人獨處的規定。同時,對於未能很好地履行監護人職責行為的處罰,除了可以剝奪其監護人資格以外,也要進一步予以細化。可以針對不同情況的監護不力行為,設計出一些具有操作性和地方特點的處罰辦法。使其既能有效地起到保護未成年人的根本目的,又收到對相關當事人的懲戒教育效果,切實提高家庭監護人的責任意識。

  無論何時,生命安全始終都要放在第一位。孩子年幼,生理心智俱不成熟,是社會最弱勢群體之一,那麼強化家長的責任意識,扎紮實實地對孩子進行安全教育就是每一個家長的責任。對“花蕾”的傷害一旦發生就不可逆轉,未雨綢繆,強于亡羊補牢,只有切實負起監管職責,做一個合格的家長,合格的“護花人”,才能將對家庭和孩子的傷害減少到最小,避免慘劇的不斷發生。(袁寶)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扶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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