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不起的“民間收養”

時間:2013-01-06 13:17   來源:台灣網

  人民網蘭考1月5日電(記者申亞欣趙恩澤) 記者從開封市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獲悉,在蘭考縣發生“1.4”火災事故後,今天,袁厲害收養的所有孩子均已被送往開封市福利院,其中7人因正在上學,相關部門將儘快在開封為他們聯繫新的學校,解決這些孩子的讀書問題。(1月5日 人民網)

  這次事件暴露了當今社會幾大問題。第一,行政職能部門平時不作為,出了問題推卸責任。據報道稱,袁厲害從1986年開始二十多年間收養棄嬰一百多名。在當地很有“名氣”,後來發展到110都將棄嬰送到她那裏。相關部門一直不聞不問,聽之任之。如果不是這次事故這樣的收養還將持續多久?國家在1992年4月1日施行了專門的《收養法》,明確規定了收養關係的成立,效力,解除和法律責任,對收養人的條件更是有著嚴格要求。袁厲害這樣的收養人完全不符合要求,相關部門為何在出事前視而不見,在出事後又把責任全部推給她一個人。

  第二,資源分配不均,地域限制嚴重。出事後蘭考縣民政部門説因為條件限制,蘭考沒有福利院,只有附近的開封才有,開封卻以條件有限為由拒絕接收開封以外的孩子。蘭考的財政就那麼困難,連一家福利院也開不了嗎?這不由讓人想起了本山大叔的小品《扯蛋》。為什麼蘭考的孩子不能上開封的福利院?嘴上説我們生活在祖國的大家庭,我們都是一家人。事實上你是你,我是我,大家因為地域不同界線劃分的竟是如此鮮明。

  第三,法治不健全,人們的責任感欠缺。對於嬰幼兒保護力度不夠,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一項就是生存權。有些人因為孩子的生理缺陷等原因就遺棄他們,這等於是在剝奪他們生存的權力。但對於這樣的父母很難進行處罰。這就造成了一部分人的不負責任。

  袁厲害事件不是個案,而是中國民間收養的一個縮影。象這樣沒有合法手續的收養關係還有很多,希望相關部門行動起來規範民間收養,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健康,快樂的成長。(台灣網網友 徐劍彪)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扶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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