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小偷打半死”是民間暴力

時間:2012-10-24 20:35   來源:台灣網

  22日,長沙市馬王堆北路晨光花園小區門口懸挂了一幅雷人標語:“抓住小偷,狠揍猛踹,打得半死。”引發社會熱議。(10月23日 新華網)

  “抓小偷打半死”是民間暴力。

  “抓小偷打半死”違法糾正違法,違法偏愛違法。文明死一半,法律將全死,程式死到頭,管理死到尾。 

  “抓住小偷,狠揍猛踹,打得半死。”22日,驚現長沙市馬王堆北路晨光花園小區的雷人標語。表面效果:“小區之前很多電動車被盜,自挂此標語後,小偷少了。”物業自認:“估計小偷做賊心虛,看到嚴厲標語,所以畏懼。”市民觀點:“標語有點過了,雖然小偷可恨,但抓住了理當交由相關管理部門處理。”

  且不問元芳如何看待這事?更不知狄仁傑又如何剖析此事?筆者認為,“雷人標語”實為不妥,應立即拆除。

  表面上,從小區物業管理部門的角度來看,自以為“雷人標語”短暫地換來了和諧與安寧,好似有“雷人標語”為榮為快。實質上,背離了文明社區的宗旨,違背了和諧社會的精髓,脫離了共建家園的信心,遠離了人類文明的精神。

  應該説,文明社會和法治社會,絕不能動不動,就“喊打!喊殺!”即便小偷有千萬個不對,自有公安機關依法處置,打小偷不但沒有遵紀守法,還是一種泄憤的違法。

  再説,古今中外,沒那國法律會規定,誰有打人的權利,何時可動手打人,抓到小偷可大打出手?

  實際上,小偷的存在,緣自管理、社會、教育、家庭、就業等諸多因素,不應由小偷本身的“行為”來獨自承擔,更不應由“圍觀人群”説打就打,大家都打,痛打解恨,打完了事。

  法律上,“雷人標語”雖然是為了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卻潛意識地又有煽動新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構成。殊不知“抓住小偷,狠揍猛踹,打得半死。”就是例證。

  過去一直有個錯誤的觀念顛倒著人們的思潮:只要逮住小偷,大家便“群起而攻之”,小偷被打怕了,治安也會變好。這便是“雷人標語”出現的原始由頭。有的人甚至認為,抓住小偷要打“得給他長點記性”……有一種把小偷當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氣場,以為這樣才能制止小偷的囂張氣焰。“沒有被偷過的人,不懂得小偷的可恨。”有的人認為,現行法律法規對小偷懲罰“太輕”、“太草”,往往僅罰點小錢或拘留幾天,雖然公安機關不斷加大打擊力度,但很多小偷卻不當回事,一旦放出來立刻重操舊業,認為抓到小偷一定要打,且痛打,打到怕,打到收手……

  就算小偷違法在先,但打人卻是違法在後。這是兩起違法事實。我們應該明白一個道理,任何一個公民都不得出手傷人,小偷也是人,也有人權。人們對小偷的態度,從某個角度上,體現了人們法治意識、文化程度和人文素質。

  今天,社會在發展,文明在進步,經濟在飛躍,我們的素質更應從跨越到超越,今後再遇事,莫老是喊打喊殺。既嚇不住什麼人,又喪失了文明,更換不來美好生活。

  “寧見小偷吃肉,不見小偷挨打”;“看起來真可憐,吃飽了又做怪”。這是人們對“抓小偷”和“打小偷”的矛盾心理。長期以來,“抓小偷”和“打小偷”的現象極其常見。一般人認為“打小偷”屬於“正當”。實質上,同“小偷行為”沒什麼兩樣,這説明瞭一個問題和現象,人們的法制觀念和人權觀念還相當“落後”。

  值得提醒的是,“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不可同日而語。群眾的眼睛和法律的公信始終明亮。

  當然,還有待於法律法規的完善和健全,正因為現行法律的不嚴謹性,導致了諸多對違法犯罪嫌疑人濫施暴力,就連警察抓捕嫌疑人的過程中,往往都是以暴力行為制服犯罪行為。這是一種可悲和怪象。是法治社會和文明社會的可悲。為何此類侵權事件屢見不鮮?某種程度上,緣於人們平時的心理壓抑、緊張、鬱悶、無奈等表像長期“積壓”,只有通過暴力予以宣泄和表現。“群毆小偷”就是此種畸形心理“宣泄”的“代表作品”。

  無論是社會管理,還是法律法規,或是公檢法司,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構建和諧環境,抒寫美好家園。故而,對待小偷不能用違法形式來糾正違法行為。否則只能是違法加違法。

  “抓住小偷,狠揍猛踹,打得半死。”此類“雷人標語”要不得,當反省,當拆除。當從人們心靈深處深刻反省,當從人們骨子深處連根拆除。(台灣網網友 熊傳東)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扶海濤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