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零時起,鄭州黃河公路大橋終止收取通行費,這意味著河南第一條收費橋梁將結束26年收費歷史,正式回歸公益。2008年2月,國家審計署審計結果顯示,鄭州黃河公路大橋總投資1.78億元,1996年已經全部還清貸款,違規收費14.5億元。(10月8日,北京晨報)
河南發改委負責人在回應黃河大橋超期收費的問題時,搬出了“相關部門的批准”的砝碼,認為有批准即認定收費是合法的。按照公路法及收費性公路管理辦法的規定,黃河大橋從還貸性轉型至經營性,確實合法合理。但接下來的疑問是,經營性收費可以是黃河大橋超期收費這麼多年的理由嗎?
通過引進第三生産部門,實現資源配置的最優化,設計出最有效的社會公共産品供給,從政府生産轉為政府供給,這本身也是解決社會公共産品供需矛盾的根本之道。從這一點講,當地政府作為黃河大橋的所有人,將財産授予企業法人經營,提高社會公共産品供給效率和品質,本身無可厚非。
到接下來要厘清的問題是,當交通管理部門與企業簽訂大橋經營協議時,是不是意味著政府對大橋所以權、管理權和營運權的全部轉移呢?從國家所有權屬性來看,它是有權力和權利的雙重屬性的,作為所有權人,政府讓渡的是大橋的經營權,相當於設置了法人財産權,從純粹的所有權人變成了出資人或者説股東,政府與經營企業是站在平等的層面通過協商,將大橋經營權這一權利性權能進行合約認定,而政府對大橋的另一部分權力性權能是不可能轉移的,比如管理權、監督權,這是政府的法定職責。
從這一點講,政府與大橋經營者的關係是:政府對公民負責,根據社會發展需要,承擔為民眾提供大橋公共設施的職能,並代表公眾轉讓大橋經營權,而中標的經營企業對政府負責,按照合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行駛,同時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監督。最後的結論是,大橋收費僅僅是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向特許企業支付的購買大橋設施的對價,只是由於政府財力不足,不能一次性付清而已,收費不能成為政府逃避責任的擋箭牌,也不能證明企業可以代替政府提供社會公共産品。
從實際的情況來看,黃河大橋嚴重超期收費,十幾年前便已還清貸款,社會質疑聲從未停息,早就可以回歸公益,卻始終不見政府的身影,按照收費公路的初衷,是為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是為了向公眾提供更優質高效的服務,但收費這麼多年,黃河大橋除了成為中標企業的“利潤主要來源”外,便是渾身的“病害”。之所以如此,這與當地政府在經營黃河大橋中管理權和監督權的缺失,是有著莫大的關聯的。這中間究竟是地方政府定位不準所致,還是地方政府為了自身利益在背後主動助推,尚且不得而知,這才更令人費解。 (台灣網網友 高亞洲)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