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民間借貸呼喚“放貸人條例”出臺

時間:2011-10-10 16:01   來源:台灣網

  “十一”長假期間,不少溫州中小企業主為民間借貸的資金鏈危機而憂心忡忡。受訪者普遍表示,中小企業在銀行貸款難,“逼迫”企業不得不選擇高利率的民間借貸,而溫州龐大的民間借貸市場如今已經牽連了當地的家家戶戶。近期溫州越來越多的企業主“跑路”已經引發了高層的關注。隨著政府的最終介入和多項扶持政策出臺,中小企業陰霾的生存困境或將迎來曙光。(10月8日《新京報》)

  溫州民間借貸牽涉之廣,規模之大,用“全民借貸”來形容並非誇張。然而,問題並不在於僅僅溫州存在此種情況,全國其他地方,如江蘇、福建、河南、內蒙古等省區,民間借貸及其衍生的危機也大有愈演愈烈之勢。

  一邊是企業借高利貸飲鴆止渴,一邊卻是大量民間資本在找尋出路。在銀行貸款難於登天、小額貸款預約排隊的現實背景下,不得不借高利貸成了很多中小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無奈的選擇。當曾經的炒樓炒煤使投資者贏得過高額回報的同時,也玩得心驚肉跳,如今,通過人脈關係構建起來的民間借貸網路似乎成為遊資趨之若鶩的好去處。然而,“利滾利”的高利率也意味著高風險,民間借貸糾紛案激增折射出缺乏法律保護、危機四伏的尷尬。

  我國的金融信貸體系仍以商業銀行為主要支撐,金融資源配置失衡的狀況由來已久。單純依靠銀行貸款顯然無法滿足中小企業的發展之需。而“隱性投資”非常頻繁,資金額度越來越大,風險也越來越高。在民間借貸制度缺位的現實之下,誰能保證放出去的“鴿子”一定能引來“鴿群”?誰又能保證放出去的“鴿子”肯定能收回來?今年4月以來,溫州中小企業主“跑路”事件不時見諸報端,不僅僅是警示,而是一種驗證。

  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高利息之下的風雲際會,最終埋單的不僅有投資者自己,民間借貸糾紛的增多,還會成為社會穩定的隱患,鉅額民間借貸的迷走還會影響到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

  據8月23日《重慶晚報》報道,為了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平等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出臺了《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規定,雙方約定利率不能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這一規定在重慶市屬首次,以前複利是金融機構的專屬權利。“利滾利”被司法走向前臺,將使放貸人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固然,重慶市有條件的支援“利滾利”值得肯定,不失為司法為經濟發展護航的務實之舉。但要看到,僅有重慶市的“一枝獨秀”遠遠不夠。因為管轄地的不同,同樣的案件在審判中卻可能出現不同的甚至是天壤之別的裁判結果,這種“入鄉隨俗”的“土政策”終究是靠不住的。國家必須通過立法給民間借貸一個統一、規範的出口,而非“因地制宜”。

  近年來,制定“放貸人條例”的消息不脛而走,卻始終未見胎動。立法規範和保護民間借貸,使之走出“灰色地帶”,既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又能使民間信貸陽光化,保護放貸人利益,降低盲目投資的風險,顯得非常迫切。“放貸人條例”應明確,開放民間資本籌建小業商業銀行和社區銀行,使之“門當戶對”,大小企業各走各的貸款門路。總之,期待“放貸人條例”能早日出臺,使金融改革跟上民間借貸發展的腳步,使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迎來柳暗花明的新景象。(台灣網網友:梁江濤)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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