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文創産業需要多一點支援與鼓勵

時間:2010-11-22 13:47   來源:台灣網

  有人認為目前臺灣所謂的文創産業過於強調産業,只是美麗的口號,實則內在空乏;也有人認為文創産業的核心固然是文化與創意,但也需要商業機制幫助文化創意工作者拓展業務、進行市場流通,因此需要“産業化”。臺灣《中國時報》21日發表社論表示,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創意産業的定義,文化創意回饋到了整體經濟發展與就業機會,並不是那麼抽象的,而文創産業化更不是一無是處的寄生蟲集合。提醒或是當頭棒喝有其必要,但也毋須全盤否定文創産業可能的價值。

  

  全文摘要如下:

  第一屆“臺灣國際文創産業博覽會”剛結束,四天吸引五萬名參觀者,也創造台幣兩億元(新台幣,下同)商機。18日,“文建會”補助了第一屆臺灣文博獲獎的文創業者參與第五屆北京國際文化創意産業博覽會,期望幫助臺灣文創精品與國際接軌,創造更高的能見度與發展機會。 

  同一時間,知名作家張大春在部落格中發文認為,臺灣的文化創意産業根本是狗屁不通;他直言,臺灣文創産業是一群詐騙集團所為,文創則是創作這種正常細胞之外的惡性瘤。有人高度認同,認為目前臺灣所謂的文創産業過於強調産業,只是美麗的口號,實則內在空乏;也有人不以為然,認為文創産業的核心固然是文化與創意,但也需要商業機制幫助文化創意工作者拓展業務、進行市場流通,因此需要“産業化”。 

  臺灣在逐漸失去製造業生産優勢後,有關部門開始尋思臺灣産業第二春的可能方向,英國文創産業的成功模式,成為包括臺灣在內很多地區想要師法的對象。參考英國,臺灣選出了13項“文化創意産業”,包括音樂及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工藝、文化産演、出版、電視與廣播、電影、廣告、數位休閒娛樂、設計、設計品牌時尚、創意生活、建築設計等;而臺灣文創産業發展的模式有很強的“科技産業發展模式”風格與機制,以資策會、科學園區等成功創造出科技産業的思維甚至配方,調製出臺灣版的文化創意産業發展模式。 

  官方推動文化創意産業總以《哈利波特》從平面小説、電影、遊戲到旅遊,甚至到遊樂園,已創造兩千億美元的産值為例,説明文創産業潛在商機有多麼龐大;但另一個方向的論點則指出,J.K.羅琳(《哈利波特》作者)可並不是任何文創法或者制度、機構所催生出來的;對傳統文化人來説,在文化、創意和産業三個環節裏,文化是核心,創意是肌裏,産業則是末端;尤其是,當政府與商業的機制進來後,官僚低效率與商人的利潤極大化導向,更加引人疑慮。張大春批判中,還加上學術界“見風轉舵”的膚淺投入,更可能從教育就開始了一連串資源的錯置與浪費。這樣的提醒或是當頭棒喝有其必要,但也毋須全盤否定文創産業可能的價值。 

  提升生活美學與品質的文化創意,應該是許多人想要親近、擁有的。而這些給人們帶來美的感動、啟發人的心靈的文創作品,無論原始的形式是文字、出版品、視覺藝術作品或者是設計品、動漫遊戲、電視電影…最後往往也都是以商品形式進入生活;給予創作者適當的商業回饋是必要的,也是應當的──人們的生活歡迎好的創作作品,而好的作品也需要市場流通,但擁有創作端優勢的人與擁有行銷端勢的人,不一定有機會認識到彼此;或者,當創作端因為資源不足,而無法持續進行更大規模的創作時,就會減少或者減弱了創意被擴大實踐的機會。也因此,一些亟欲發展文創産業的國家和地區會以公部門結合民間的力量,共同推動文化創意産業。臺灣的文創基金也就在這樣的需求與機制下出現。 

  簡而言之,羅琳或許可靠著一個人的力量,在咖啡廳完成一部又一部的《哈利波特》;但若是沒有出版商的出版,沒有接下來架構完整的影視體制,不一定能夠創造出龐大的“哈利波特王國”。作家寫作,本來就不一定只能是個可遇不可求的靈感産業,更何況是後面衍生出來的各式各樣的內容運用,例如進入影視遊戲、走向國際化市場等,更需要機制與資源的投入,這個部分當然是産業化之後的工作。 

  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創意産業的定義,文化創意回饋到了整體經濟發展與就業機會,並不是那麼抽象的,而文創産業化更不是一無是處的寄生蟲集合。文創産業提供了一個讓創作者可以比較安心與全心投入創作、享受創作成果的機制與環境,也讓創意作品有機會豐富更多人的人生──各種定義下的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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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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