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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看香港《逃犯條例》,誰是真正獲益人?

2019年06月18日 16:05:00來源:台灣網

  近日香港因為《逃犯條例》修正案鬧得沸沸颺颺,雖説特首林鄭月娥已宣佈暫緩此案,但加上臺灣民進黨的隔海放火,香港這陣子還有得折騰。

  冷靜來審視《逃犯條例》修訂,就能看出,要針對的並非是普通的香港人或反對派人士。

  香港長期以來都是遠東的洗錢中心與間諜中心,回歸前後皆是如此。《逃犯條例》修訂矛頭所指,主要是從中國大陸逃來香港的貪官污吏等犯罪人士,以及在香港從事非法活動的外國人。條例修訂後,上述人等曝露于可能被送回中國大陸接受審判的風險,其行徑勢必有所收斂或乾脆逃離香港。

  也就是説,這個條例,如果通過,有利於香港的社會安定,減少犯罪;如果不通過,反而會有更多罪犯逃到香港,或者在香港得到庇護。難道這對香港的普通居民是件好事?

  臺灣“中時電子報”17日發表資深媒體人孫揚明的文章説,若純就《逃犯條例》修正案的條文來看,其實並沒有什麼具爭議性之處,大致是符合國際慣例的。所有的問題都來自對此議題帶有政治意圖的政治化詮釋。

  亂象所以生成,有其背景。而當前美國與中國大陸的貿易戰方興未艾,以特朗普政府的一貫作法,甚至是打“臺灣牌”的作為來看,在香港事上加點彩頭,正好讓北京再頭痛一下。

  傳統以來,香港一直是全球諜報人員的活動重鎮,再加上大陸不少經濟犯往往把錢一卷就逃到香港當起寓公,這些人才是最擔心被送回大陸的,所以他們在“反送中議題”上出錢出力也是理所當然。再加上香港人從原來過往的驕傲,逐漸轉為失落,乃至成了對未來的焦慮,大致就可以拼湊出相關的背景。

  嚴格説來,所有修正案條文,有哪一條是違反國際規則的?

  首先,條文是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換言之,就是被要求遣送回大陸(或臺灣、澳門)的原因與犯罪事實,應是在香港與大陸(或臺灣、澳門)都是屬於法定的犯罪行為。這難道不符現行國際相關規定?

  其次,修正案中也規定得以遣送的犯罪行為,必須是在法定刑期最少3年以上,這真的是很寬鬆了。臺灣“引渡法”的相關規定,則是本刑只要在1年以上,就可以把人送走。民進黨如果不服,敢不敢先修訂臺灣的相關規定試試?

  再者,對於是否遣送的最終決定權屬誰,這是當前反對人士爭議的焦點之一。修正案的設定,是由行政長官與行政會議共同決定,依國際慣例,不算離譜。

  其中影響最大的就是排除條款,這是指那些不得遣送的罪行。香港立法會在這次修正草案中,還玩了一個幫助不遣送人的小把戲:它在附件中,一共只列了46種罪刑,而其中的13種是明列不得遣送的,換言之,可以遣送的只有33種。

  而這13種不得遣送的罪名都是為大陸逃來的經濟犯開脫的,例如破産、違反《公司法》、證券期貨罪行、課稅、關稅甚至包括洗錢等。而現在這些“反送中”的人所説的政治犯、思想犯等,甚至都沒有列入考慮的46種罪刑中。這樣的條例還要以政治理由反對,如果説沒有政治介入,恐怕沒人相信。

  但對於臺灣綠營來説,卻倣如撿到重型武器,尤其正逢國民黨、民進黨初選白熱化之際,不少媒體與政治人物紛向“一國兩制”開炮,貌似關心香港人的福祉,實質針對對手進行攻擊,收割個人政治利益。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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