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月29日出臺《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此前界定模糊的“虛假恐怖資訊”有了明確範圍,即“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資訊。”
三起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犯罪典型案例也同時公佈。這種“條文士案例”的組合式資訊發佈,既指向司法標準的統一,又利於面向大眾普及法律邊界。相信它的有效傳播將對未來的司法資訊公開帶來有益的啟示。
從此次公開的三起典型案例看,被告每人平均編造和傳播了“炸彈”資訊,“爆炸地
點”既有派出所、體育館,也有民航班機。雖然事後均證實“炸彈”實乃“詐彈”,但這種制謠、傳謠的行為已然給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帶來了實質的危害後果。以“民航詐彈”為例,近來這種虛假恐怖資訊有愈演愈烈的跡象。去年8月29日至10月9日,10天內有5架中國航班遭遇電話資訊威脅。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4天裏全國連續發生6起類似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廣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備降或延遲起飛。這樣的發案密度,被專家稱為“世界範圍內所罕見”。鋻於必須對公共安全百分之百負責,警方通常只能選擇“寧信其有”來進行危機應對。其結果,必然是乘客受驚嚇、民航擔損失,還徒耗警力。更令人擔憂的
是,原本正常的社會秩序也被打亂,這一後果實在無法用金錢來簡單衡量。因此説,遏制“詐彈”頻發已刻不容緩。
以往對付此類“詐彈”,警方多援引治安管理處罰法,來適用行政拘留和罰款。這樣的處理方式雖有法律支撐,但過輕的處罰與編造、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的嚴重危害,在很多時候並不匹配。一些個案的處理,不但未能有效嚇阻和預防犯罪,反而進一步刺激和縱容了虛假恐怖資訊的屢禁不止。
去年10月11日,京華時報評論《“詐”停飛機這玩笑開不起》曾提醒有關部門,應對刑法中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予以高度重視,並呼籲警方和民航部門、機場等,應利用日漸豐富
的傳播工具將這些法律常識傳播出去。因為不少虛假恐怖資訊的發佈,其實就在行為人的一念之間。最高法院統一司法適用、公佈典型案例,正可視為在這方面的努力。哪怕這種法律的宣示並不能杜絕所有編造恐怖資訊行為的發生,但至少可以挽救一批“惡作劇”愛好者免予被處罰,同時也讓更多乘客免於恐慌。
是的,我們仍有必要重申最高法院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的最新解釋。在應對“航空詐彈”上,若有造成“航班備降或返航”等情形者,應當依照刑法規定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酌情從重處罰。就好這“口兒”的制謠、傳謠者,先把刑期看好了。(王雲帆)